陈庆律师亲办案例
南京加盟纠纷律师如何利用法律加盟维权?
来源:陈庆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15
浏览量:679

导读:

目前加盟市场鱼目混杂,存在着许多不成熟、甚至以收取加盟费为主营业务的“快招”公司,那么遭受到加盟欺诈是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今天由江苏联勤律师事务所陈庆律师为大家带来加盟维权方面的法律知识,陈庆律师在加盟纠纷方面有着丰富的案件处理经验,执业以来处理了全国各地大量加盟纠纷案件,同时也为加盟企业提供法律优化服务,是加盟纠纷案件方面的专业律师。

小编:加盟企业开展加盟业务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陈庆律师:加盟法律上称为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因此,企业在开展加盟业务前,首先应当具备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其次,加盟企业应当具备成熟的运用模式,具体而言,自身要开设两家直营门店持续运营时间满一年,最后,企业应当自首次订立加盟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局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小编:个人或者个体工商户可以开展加盟业务,与加盟商签订加盟合同吗?

陈庆律师: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和第七条规定,从事加盟行为的特许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有:(1)特许人必须是企业,企业之外的单位或个人不能从事加盟活动;(2)特许人应当具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技术等经营资源的所有权或排他使用权;(3)特许人应当具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4)特许人应当拥有至少两家直营店,并且特许人与两个直营门店的经营时间均超过一年。在中国合法的企业形式有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国营国有企业、股份合作企业,除这些企业形式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与加盟商签订加盟合同的,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具备主体资格而认定为无效。

作为特许人一方,在开放加盟时一定要严格把握特许人主体资格问题,如果只是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不能随意签订加盟合同,应当注册公司,以公司形式对外开放加盟,否则会被认定合同无效,返还加盟费用。

小编:签订加盟合同后后悔了,没有进行选址开业,加盟费能退吗?

陈庆律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项规定也被称为“冷静期”,为的就是保护加盟商的合法权益。因而作为加盟企业而言,签订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时,应当给加盟商一定的“冷静期”,让其能够更好考虑市场及经营风险。

作为加盟商来说,选择加盟项目一定要提前考察做足功课,最好的办法是去商务部官方网站查询该项目是否完成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一般而言能够在商务部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企业,都有着成熟的经营模式和管理经验,不太可能出现收完钱就关门倒闭的风险。同时,如果在签订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后有后悔的想法,可以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单方解除合同,退回加盟费用。

小编:加盟企业不具备两家直营门店持续运营时间满一年的情况下,和加盟商签订加盟合同,合同有效吗?

陈庆律师: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加盟商以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的加盟实质条件要求解除合同,往往会被驳回诉讼请求。但是,“两店一年”是行政及司法认定特许人是否具备成熟的运营管理经验的标准,也是《商业特许经验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中信息披露的核心条款,如果特许人未如实信息披露,将对加盟商是否签订合同及合同的履行产生重大影响,有可能影响合同根本目的的实现,因而加盟商有权以特许人未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加盟费。

“两店一年”中的两店必须是特许人的直营门店,而根据商务部对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解读,直营店是指由特许人拥有的店铺包括全资拥有和控股拥有,且直营店与特许人应属同一品牌、同一业务性质。在实践中表现为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店中店等多种形式。个体工商户门店也可以作为直营门店,但必须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是公司绝对股权的股东或配偶。

总结,加盟商以特许企业不符合“两店一年”这一加盟资质条件签订的合同有效,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可能不会被法院支持,但是可以以特许企业为如实披露“两店一年”这一重要信息影响加盟合同签订为由解除合同。

小编:加盟企业没有开店前没有进行信息披露,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吗?

陈庆律师:

信息披露是指在加盟合同签订前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特许人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加盟商披露法律所规定的信息。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特许经营(加盟)业务,含有融资性质,并且加盟商与特许人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为了防止特许人对加盟商进行欺诈,法律特规定了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的时间为在签订加盟合同前至少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进行披露,并且披露内容有十二项:(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如果特许人未能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加盟商披露这些信息,并且未披露信息足以影响加盟商是否签订加盟合同的,即使加盟商已经开展加盟活动,仍可以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加盟合同,并要求退还加盟费。

作为特许人一方,在从事加盟活动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将上述信息披露给加盟商,不能提供隐瞒或者虚假信息,如果披露信息中涉及到公司商业机密,可以通过与加盟商签订保密协议的方式,防止加盟商泄露公司商业机密。

小编:加盟企业提供的物料、设备是三无产品,质量不合格怎么办?

陈庆律师:

在加盟活动中,加盟企业不仅仅是将自己的商标、品牌等资源授权给加盟商使用,还会涉及到提供物料、设备、产品等,尤其是销售型的加盟活动,主要是以销售加盟企业的货物为主,在加盟企业提供劣质、三无等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要求的产品时,不仅会使加盟商蒙受经营上的损失,更有可能会使加盟商遭受行政处罚。加盟商应当采取以下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在签署加盟合同前对特许人提供产品质量进行明确约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要求,对于特殊行业有特别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并约定违约金及特许人承担出现提供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所造成的损失。

当出现特许人提供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要求的劣质产品时,加盟商可以以销售该产品不符合国家要求,无法实现其通过销售商品盈利的目的,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加盟费及保证金并赔偿由此产生的实际损失。

小编:加盟企业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加盟合同有效吗?

陈庆律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均属于管理性的强制性法律规范。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及备案条件的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小编:加盟企业没有商标注册权,加盟合同有效吗?

陈庆律师:关于未注册商标的许可问题,《商业特许经营管理体条例》第三条所规定的经营资源虽然未包括未注册商标,但我国商标法并未禁止未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因此,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亦可以成为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不能仅以商标未经注册为由,认定合同无效,而应查明所签合同是否存在欺诈、重大误解等法律事由,以及商标未注册是否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等因素,综合认定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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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庆
  • 执业律所:
     江苏联勤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1*********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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