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东律师亲办案例
失血过多脑梗塞医疗事故损害
来源:李晓东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15
浏览量:1708

失血过多脑梗塞医疗事故损害

         抢救不及时或手术不及时或输血不及时都是外伤常见的医疗过错。脑缺血可以导致脑梗塞,或脑瘫,或植物人。具体医院责任多大要具体分析,鉴定结论说了算----李晓东律师

         原告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5时许,原告因伐树被树砸伤,由同伴拨打120急救。接呼救电话后,被告于当天15时21分派救护车接诊,15时53分对原告进行CT影响检查,CT提示:1、左侧多发肋骨骨折伴左侧液气胸、两肺创伤性湿肺,双侧胸腔积液。2、脾外缘稍高密度影,提示脾周积液。初步诊断后原告于同日16时39分办理入院进入重症医学科,入院时四肢活动尚可、神志清楚、查体配合、各项体征正常,入院诊断为:1、创伤性休克。2、多发性损伤:①胸部损伤:多发性肋骨骨折,左侧血气胸,肺挫伤;②闭合性腹部损伤:腹腔积液,脾破裂。3、高血压病。在该种情况下被告直到21时07分才对原告进行脾切除手术。手术后原告一直深度昏迷不醒、伤情加重,于2019年7月5日转入XX医院,诊断为:严重多发伤,多发肋骨骨折,肺挫伤,左侧血气胸,闭合性腹部损伤:脾破裂,双侧枕叶、脑干、双侧丘脑脑梗塞,创伤性失血性休克,高血压病。7月18日原告转入XX医院,至今昏迷不醒。原告本是肋骨骨折与脾破裂,但被告在对原告确诊后却迟迟不予抢救治疗,直到确诊后五个多小时才对其进行手术,以至于延误最佳抢救治疗时间导致原告失血过多、大脑供血不足出现脑梗塞症状至今昏迷不醒。基于上述事实,被告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完全符合《侵权责任法》的医疗损害侵权行为的法定构成要件,应当承担本案损害后果全部责任。原告家庭自伤后已花费巨额医疗费用,奈何家庭本就十分困难,原告配偶于2014年因病去世,儿子在工厂上班另有4岁孩子需人照料,父亲年老体弱,母亲于2019年3月因肺癌去世,经济拮据,为医治原告已是债台高筑。

          被告,,医院辩称:一、针对原告事实与理由部分称被告对原告确诊后却迟迟不予抢救,直到5个小时后才对其进行手术,因为医疗事业是一个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县医院正是本着负责的原则,对伤者进行全面诊断后才能进行手术治疗,并不是被告故意拖延治疗;二、原告诉请赔偿标准过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具体在后面提出;三、本案原告所有损失赔偿应当结合鉴定意见书的责任比例被告来承担责任;四、原告请求先予执行医疗费300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法庭依法判决。

         原告为印证其主张,提交证据如下: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适格。二、XX医院出车命令单、CT影像检查报告单、住院病案、费用清单、医疗费收据,XX医院出院记录、费用清单、医疗费收据,XX医院出院记录、费用清单、医疗费收据、情况说明,证明原告在被告处就诊的事实及花费医疗费情况,在诊疗过程中因被告延误时间致使原告伤情加重的事实,原告因伤情加重转至XX医院、XX医院治疗的事实。三、治疗交通费发票一组,证明原告为治疗所花交通费损失情况。四、租房收据两张,证明原告受伤在合肥住院治疗期间,其家人为护理原告而租房居住的情况,该租房费、住宿费系为护理原告所花费,依法应当由被告承担。五、鉴定费发票一张,证明原告申请司法鉴定花费的费用。六、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的诊疗行为与原告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参与度建议为60%-70%,原告构成一级伤残,原告需完全护理依赖。

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对证据一、五没有异议;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XX医院费用清单和医疗费收据,由于原告被重物砸伤来我院治疗的合理费用不包括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应当扣除;证据三中的交通费请法庭依法核定;对证据四的“三性”均有异议,医疗损害中包括护理费,不应当再额外支持;对证据六的没有异议,请法庭结合整个案情在参与度比例上应该为60%更为适宜。

被告未向本庭提交证据。

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五、六予以确认;对证据二中入院时检查费用用于治疗原告本身疾病,不予认定,其余费用予以认定;对证据三不予认定,其票据费用104元,不能证明划分交通费9800元;对证据四不予认定,因颜,,已经住院。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26日15时许,颜,,在外环路双桃村因伐树被树砸伤,由同伴拨打120急救。,,医院接呼救电话后于当天15时21分派救护车接诊,15时53分对颜,,进行CT影像检查,CT提示:1、左侧多发肋骨骨折伴左侧液气胸、两肺创伤性湿肺,双侧胸腔积液。2、脾外缘稍高密度影,提示脾周积液。颜,,于16时39分入住重症医学科,入院时,颜,,四肢活动尚可、神志清楚、查体配合、各项体征正常,初步诊断为:1、创伤性休克。2、多发性损伤:①胸部损伤:多发性肋骨骨折,左侧血气胸,肺挫伤;②闭合性腹部损伤:腹腔积液,脾破裂。3、高血压病。21时07分,范XX医生对颜,,进行剖腹探查+脾切除+腹腔引流术,打开腹膜后探查见:腹腔内大量积血,脾窝处见大量血凝块,吸尽,量约4000毫升。脾脏长径约10厘米,脾门处撕裂,可见活动性出血,胃壁与脾脏上极脏面粘连胃大弯及胰腺尾部处有挫伤。2019年7月5日,颜,,出院,出院情况:神志深昏迷,GCS评分5分,气管插管,自主呼吸稳定,双侧瞳孔不等大,左侧3.0毫米,右侧3.5毫米,光反射迟钝角膜反射迟钝,口唇无紫绀,双肺呼吸音清,双下肺呼吸音偏低,左侧胸引管在位,无气泡引出,可见液面波动,腹软,肠鸣音未及,腹部手术切口干燥,无渗出,双上肢刺痛可屈伸,下肢刺痛反映不明显,双侧病理征未引出。出院医嘱,转上级医院。颜,,用去门诊费用110.78元+2.12元+211.3元共计225.2元,住院医疗费47658.97元。

2019年7月5日,颜,,入住XX医院,诊断为:严重多发伤,胸部多处损伤,肋骨骨折,肺挫伤,左侧气胸,左侧胸腔闭式引流术后,闭合性腹部损伤,脾破裂,双侧枕叶、脑干、双侧丘脑脑梗塞,创伤性失血性休克,高血压,2型糖尿病,消化道出血。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予以清除自由基,营养神经对症处理;通过抗感染,抗血小板聚集、抗凝治疗,输血替代治疗,患者血色素稳定,生命体征平稳,神志改善不明显,一直深昏迷,家属要求出院。2019年7月18日,颜,,出院。出院医嘱,1、严密监测神志变化,必要时复查头颅CT;2、动态监测患者炎症治疗,警惕感染加重;3、患者脾切除术后,注意监测血小板欠款;4、动态监测血色素,警惕活动性出血。颜,,用去救护车特需服务费2000元,门诊费用1721.52元,住院医疗费53226.27元。

2019年7月18日,颜,,转入XX医院重症医学科,经诊断,创伤病,气血亏虚、气滞血瘀症。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持续心电监护,加强气道管理、抗感染、化痰、抑酸护胃、控制血压、维持水电解质平衡、抗血小板聚集、营养支持等综合处理。2019年9月4日,颜,,出院,出院医嘱,继续住院治疗。颜,,用去担架费30元,其他费用180元,门诊费用112.4元,住院医疗费200687.63元。

2019年9月4日至2019年11月1日,颜,,继续在XX医院重症医学科治疗。医院建议外购药费39.5元+359.4元+359.4元+718.8元+718.8元合计2195.9元,住院医疗费180882.76元。

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10日,颜,,继续在XX医院重症医学科治疗。医院建议外购药费718.8元+718.8元合计1437.6元,住院医疗费94117.67元。

2019年9月24日,颜,,的法定代理人XX向本院申请对颜,,伤情进行法医鉴定,本院依法委托XX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19年11月21日,XX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皖天正司鉴【2019】法临鉴字第224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院方对颜,,伤情的诊疗有能力预测相关风险并实施有效措施的能力,其诊疗过程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致使病情进一步发展,使其出血量过多,院方诊疗行为存在过错。颜,,颅脑存在大面积缺血灶,脑梗死。结合其病史,主要原因为大量失血脑灌注不足,血流缓慢,脑缺血缺氧导致血小板聚集和血管收缩形成血栓,致使脑梗死发生。颜,,为多发性损伤,且在治疗过程中氧合及血压曾得以纠正,使其对病情的诊断难度增加且其失血与自身外伤存在一定的关联性。综合分析认为院方的诊疗行为与其损害后果(大面积脑梗死)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参与度建议60-70%。颜,,因脑梗死致四肢瘫,构成伤残等级一级。颜,,需完全护理依赖。颜,,用去鉴定费98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受伤,在被告处治疗,被告在诊疗过程中,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致使病情进一步发展,使其出血量过多,致颅脑存在大面积缺血,脑梗死,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予以支持,鉴于被告自身因受伤致腹腔积液、脾破裂,鉴定机构分析被告的诊疗行为与原告损害后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参与度建议60%至70%,酌定70%。误工费、护理费计算至定残之日。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至2019年12月10日。原告具体损失:1、医疗费47658.97元+2000元+1721.52元+53226.27元+30元+180元+112.4元+200687.63元+2195.9元+180882.76元+1437.6元+94117.67元共计584250.72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日×9日+50元/日×158日计8170元;3、营养费30元/日×9日+50元/日×158日计8170元;4、护理费123.48元/×147日计18151.56元;5、误工费123.48元/×147日计18151.56元;6、伤残赔偿金34393元/年×20年×100%计687860元;7、精神抚慰金50000元;8、定残后护理费(护理依赖)45070元/年×20年×100%计901400元;9、鉴定费9800元;10、交通费酌定1670元。以上合计2287623.84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医院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颜,,医疗费等2287623.84元×70%计1601336.69元;

二、驳回原告颜,,其他诉讼请求。

失血过多脑梗塞医疗事故损害

如果你有其他问题想具体的咨询我。请点击这个页面儿顶上的咨询我,点开以后。点击继续咨询该律师。

以上内容由李晓东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晓东律师咨询。
李晓东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439好评数13
  • 办案经验丰富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晓东
  • 执业律所:
    辽宁邦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7*********65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