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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规定》:引发生存权与债权之争
来源:任立华律师
发布时间:2008-12-10
浏览量:1400
《查封规定》:引发生存权与债权之争2008-06-29 10:25:《查封规定》要求为债务人保留生活必需住房引发生存权与债权之争



  新闻背景

  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正式施行。其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银行业担心引发恶意逃债

  《查封规定》公布后,在银行业中引起较大反响,认为这一规定过于超前,极可能成为债务人恶意逃废债的“保护伞”,增加不良贷款清收的难度。

  据央行统计,2003年我国个人住房贷款余额11779.74亿元,升至同期短期贷款余额的14%。《查封规定》的实施,迫使银行业重新审视这项热门业务。

  一位银行从业人员说:“今后的房贷,必须更多考虑风险控制。例如,除了以房抵押之外,还应当要求其他抵押。这样做的结果,势必会提高房贷门槛,使整个房地产市场受到影响。”

  针对银行业的质疑,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主任俞灵雨日前在接受专访时说,第六条规定有充分法律依据,体现以人为本,且符合国际通行原则。银行业的质疑,主要是对第六条理解有误,夸大负面影响。他还透露,针对银行业对住房按揭市场的担心,最高人民法院已启动相关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将尽快推出更加具体、操作性更强的规定,使生存权与债权更好地平衡。

  ●禁止查封财产有“变通规定”

  面对银行业的担忧,俞灵雨表示,只要正确、全面理解《查封规定》,不会产生上述令人担忧的后果。

  对包括住房在内的生活必需品不能执行,是法定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俞灵雨说,根据这一规定,被执行人居住的房屋,只要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都应当予以保留。

  从执行实践来看,如果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即使有住房,只要没有其他房屋可供居住,法院也不宜将其强行赶到大街上。否则,个人间的债权债务问题就很容易转化为社会问题。

  有人担心,会不会有人边住豪宅边欠钱?俞灵雨说,这个问题可以通过《查封规定》第七条有关禁止查封财产的“变通规定”加以解决。

  根据《查封规定》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执行。

  俞灵雨说,如果被执行人住着豪宅,哪怕只有一套,依然超过了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法院可以通知被执行人限期搬出,由其自行租、借解决居住问题;或由银行等申请执行人为其提供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后,对该豪宅强制执行。既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也有利于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生存权与债权如何平衡

  从更深层面来看,围绕《查封规定》展开的这场争论,涉及立法对生存权与债权的冲突如何平衡。

  支持者坚持,应当优先保护公民的生存权。新宪法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生存权高于一切,这一基本理念已成为社会共识。因此,不能为了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就执行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品,致使其难以生存。在目前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更需优先保护公民的生存权。这也有利于社会稳定。

  反对者质疑,和债务人的生存权得不到保护相比,债权目前更难实现。他们的理由是,基本生存权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一些国家实施基本生存权保护,一般以个人破产制度为基础,包括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和滥用基本生存权保护的社会制裁体系等。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这样的体系。现状是,一些人一边拖着不还钱一边挥金如土。

  有关法律专家认为,虽然债权低于生存权,但在操作上可以更好地平衡。保护基本生存权,《查封规定》并无不当,当务之急是,细化“粗线条”的规定,增加可操作性。比如,“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的标准是什么?债权人应当提供的“最低生活标准”又是什么?债权人是付钱还是付房,又要负担多长时间?

  俞灵雨说,目前,最高法院正在广泛听取银行方面的意见,收集有关问题准备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以遏制住房抵押贷款领域个人恶意逃废债务的行为。

  高院新司法解释重击楼市 国内银行个人房贷紧缩


在国内房地产市场一片“涨声”中,各大银行的个人房贷业务却在紧急收缩。记者昨天获知,上海、深圳、重庆的多家银行正在大幅抬高个人房贷门槛,首付比例最高提至五至六成,而北京也在紧张制定针对个人房贷的更严格的规定。
  促使他们收紧房贷的直接原因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此《规定》今年正式实施,其中第六条强调:“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
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这意味着,如果贷款买房者拒不还款,银行也不能将其居住的房屋变卖以回收贷款。银行多年来积压的房贷风险由此骤然明朗。

  京沪渝等地银行

  抬高门槛设法自保

  近日,反应最强烈的银行出现在上海。记者了解到,目前上海银行同业公会已上书高院,要求给出明确的细则,而在高院给出答复之前,为降低风险,各大银行不约而同地收紧了按揭贷款的审批。

  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秘书长朱德林透露,目前上海的一些银行已设法自保:有的将首付比例提高至50%;有的要求贷款买房者必须已拥有一套住房,以确保其如果违约也有房抵债。对于既无上海户口又无住房的外地来沪人员,有的银行拒绝提供按揭贷款。

记者昨天获知,拥有大量个人房贷业务的建行也已开始在北京行动,把外地人在京购房的首付比例升至三成,而贷款50万元以上的申请者还需要提交其他房产或汽车等资产证明。

  在深圳,农行、建行、工行等已悄然抬高了房贷首付款门槛。农行深圳分行信贷部目前内部制定了一套审核规定,规定只能对公务员、教师、律师等职业的人员提供房贷,并要求家庭中至少有一方为深圳户口。

  而工行重庆分行的一位工作人员则告诉记者,只有在重庆拥有两处以上房产的人才能申请房产抵押贷款,并明确表示要“提高门槛”。而农行则干脆关闭了这项业务。

  1.6万亿元个人房贷

  成为银行业“心病”

  值得注意的是,银行反应最迅速、最激烈的地区都是我国房价增速较快的地方。2005年第一周,上海商品房成交均价达到每平方米9452元的新高,而根据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数据,去年四季度,重庆和上海的房价增长都突破10%,位列全国前9名。

  社科院金融所研究员易宪容告诉记者,上海的购房者中,炒房的不在少数,他们不光是用贷款买房,更用贷款买来的房再抵押贷款再买房,这正是银行的风险所在。

  根据央行最新发布的2004年第四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我国购房贷款增速的回落并不明显。2004年末,该项贷款余额为1.6万亿元,增长35.15%,增速下降7.7个百分点。这1.6万亿元个人住房贷款已成为“胁持”银行的新问题。

  2月,摩根士丹利亚太区首席经济学家谢国忠再次强调,在过去两年中,有6560亿美元的“热钱”投到了中国的房地产投机中。

  虽然国内房地产是否存在泡沫尚在争论中,但银行明显已经感到了紧张:如果当地房地产泡沫破灭,房价势必大幅下跌,贷款买房者觉得亏了,很有可能不再还款,而银行拿到抵押的房产后又无法变现,最终只能成为银行坏账。

  高法新司法解释再为

  房地产热“踩刹车”

  农行重庆分行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上级传达的精神,高法的新规是为了保证“居者有其屋”,和控制个人房贷业务没有直接关系。但是仍然有人认为,高法的新规可能是要依靠宏观调控给房地产热来个“急刹车”。

  对此,社科院金融所尹中立博士指出,高法与银行在房产抵押问题上的矛盾,源于我国公共住房保障制度的缺失。

  在他看来,高法规定个人房屋不得抵债,原本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居民的居住权。但在目前的情况下,实际是由商业银行承担了公共住房保障的职能,而对于银行来说,面积较大和房价较高的房屋,以及家庭规模较小的购房者的抵押贷款风险较低,银行当然更愿意把钱贷给那些已有多处房产、收入高的申请者,这就使得低收入者的住房反而得不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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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任立华
  • 执业律所:
    君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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