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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违约的风险
来源:康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12
浏览量:508

股东出资违约的风险

一、概念

股东出资违约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或增加注册资本时,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按时出资、出资不足以及不出资的行为。

二、股东承担的责任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股东对出资违约主要承担以下两种法律责任:

1.违约责任。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在公司章程中记载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如果股东不按照这个要求缴纳出资,或者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违约股东应当向公司补足出资并守约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连带责任。在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出资不实的股东补足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发起人)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链接:

《公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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