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夫妻双方自2015年3月分居,2020年4月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在分居期间,女方带着孩子在父母家生活,孩子的学费、生活费等费用均由女方支付。离婚后,作为监护人的女方以孩子的名义起诉至法院请求男方补付分居期间的子女抚养费,男方认为分居期间并没有和孩子生活在一起,并且自己负责偿还房贷,对家庭有贡献,不应当再支付孩子抚养费。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便夫妻双方分居生活,但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不会因此受到影响,不直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仍应当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在本案中,双方自2015年3月分居,至2020年4月离婚,男方在分居期间未支付过抚养费,应当一次性补付分居期间应当承担的抚养费,归还房贷并不能免除男方应当履行的抚养义务。
法条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夫妻即使在分居期间,双方均应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果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绝支付抚养费的,子女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支付抚养费,此时权利主体应为子女本人。在分居期间夫妻的财产实际上已经独立,与离婚后各自的财产状态大致相当,夫妻一方已经形成了单独抚养的事实,如果分居期间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支付抚养费,会损害子女的利益。因此,即便夫妻双方未离婚,在分居期间不直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同样需要支付子女抚养费。
当然,具体应当支付的抚养费金额应当考虑父母的负担能力、子女的实际需要、分居期间的具体状况等,支付抚养费并不是履行抚养义务的唯一方式,为孩子购买生活用品、支付教育费用和医疗费用等,均可视为履行抚养义务,在计算应当补付的抚养费时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