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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向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关联企业主张连带责任?
来源:卢叶花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11
浏览量:742

如何向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关联企业主张连带责任?

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4月2日,B公司开发的一点公益技术平台上线运营,对外宣称所谓的“互联网+公益”概念,并设置消费激励模式,吸引商家和消费者加入。按照其运营规则,商家可以自选一种激励模式(共三种激励模式,让利比例分别为6%,12%,24%)加入平台,消费者到其店里买卖商品时,商家先要将成交额按照相应的让利比例支付给平台(称为让利款),之后在消费者获得激励(即返利)的同时,平台也会把让利款的90%返还给商家作为激励。合同履行的开始,B公司向A公司返利800万余元,履行了合同的部分约定。

A公司是一家以汽车销售为主营业务的贸易公司,2016年加入B公司的一点公益平台,按照该平台的运营规则,从当年9月起至2017年1月共向B公司支付汽车销售让利款50笔,金额共计450万元,后又按该平台要求以个人名义向C公司支付汽车销售让利款5笔,金额共计5000元。然而B公司收到A公司支付的汽车销售让利款后没有按照规则约定向A公司返还让利款,并且该平台目前已经停止向所有商家返还2016年的让利款。A公司认为,B公司不仅迟延履行合同主要债务,而且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已构成根本违约,现A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由B公司返还A公司支付的汽车销售让利款450万元及利息。

A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银行交易明细,拟证明A公司向B公司支付汽车销售让利款50笔,共计450万元。2、一点公益平台网站宣传资料截图,拟证明B公司在一点公益平台以“互联网加公益”的概念设置的运营规则,并承诺向商家返还让利款。

B公司未答辩。

C公司辩称,C公司是于2017年2月21日于深圳前海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与A公司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不是本案的涉案合同主体,不是本案适格B公司

法院认为:

关于B公司、C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B公司、C公司存在人格混同的事实:一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混同。C公司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廖某在2017年3月之前同时又是D公司总经理,而D公司是B的控股股东(占股70%)。二是业务混同。两公司的经营范围均涉及信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公益活动策划、公益项目策划等。在具体业务上,B公司负责运营一点科技平台,为推动该平台在全国范围内快速发展,成立了“一点科技商业联盟”,而C公司则多次在一点科技平台以运营者的身份发布信息。三是住所混同。两公司的住所都是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某室。四是财务混同。2017年3月之前,一点科技平台要求加盟的商家和消费者向B公司支付让利款,2017年3月之后,一点科技平台改为要求加盟方向C公司支付让利款。因此,两公司之间表征人格的因素(实际控制人、业务、住所、财务等)高度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已丧失独立人格,构成人格混同。其行为的本质是为了逃避债务,违反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严重损害了A公司的利益,B公司、C公司对此债务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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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卢叶花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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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4403*********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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