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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订书面借名买房协议,如何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
来源:卢叶花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11
浏览量:338

     没有签订书面借名买房协议,如何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

     基本案件情况:

     王一与李二于2010年5月6日登记结婚,其后因双方性格不合,于2015年10月11日自愿协议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获得更大额度的贷款王一、李二借用陈三(李二的姐姐)的名义购入深圳市某房产。购买涉案房产的首付款约200万元及后续用于偿还按揭贷款的资金均王一、李二的共同财产当中支出,且涉案房产一直由王一、李二实际占有使用。因陈三不配合办理涉案房产权属变更登记,导致王一、李二离婚时无法就涉案房产的价值进行分割。

王一举证的证据:

购房合同、首付款的流水记录、按揭款流水记录、装修合同、水电费票据、中介收取保证金及中介费的收据、实际居住证明

陈三抗辩:

1、涉案房产登记在陈三名下,依照物权法相关规定,涉案房产为陈三所有。2、关于转账记录。因为王一当时只是家庭主妇,相应的款项是李二所有,因陈三曾资助李二出国及负责李二生病住院的费用。3、王一与李二的离婚协议已明确表明双方无房产,如果涉案房产仅是陈三代持,那么双方在离婚时未提及价值几百万元的房产,不符合常理。

法院认为:

本案是物权纠纷。王一主张其与陈三曾口头约定,借用陈三的名义购买涉案房产,涉案房产系其与李二共同所有,则王一应当提交证据证明。本案中,1、关于首付款出资及房屋居住使用情况。各方当事人均对王一支出了首期款人民币79万元,以及涉案房屋系由王一及李二装修并居住使用的事实予以认可;2、关于按揭贷款。王一主张涉案房产的按揭贷款系由其与李二支付的,但王一提交的几笔转账交易与陈三银行账户的ATM存款记录的时间及金额一一对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予以认可。王一、李二虽然未与陈三签订书面的借名买房协议,但从当事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购房款的支付、涉案房屋的装修、实际使用等情况来看,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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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卢叶花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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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4403*********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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