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艳律师亲办案例
幼儿园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
来源:李春艳律师
发布时间:2008-12-10
浏览量:5788
     作者:李春艳 律师 

     最近,本人代理幼儿园调解了一起幼儿在园的伤害事件,调解过程中,

发现双方当事人对责任的承担以及自己处于的地位有一定的误解。近年

来,幼儿园意外伤害事故频频发生,幼儿园和家长之间也官司不断。幼儿

园的孩子均是未成年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他们在幼儿园受到伤害或者

是伤害了他人,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哪些情况下幼儿园要承担责任,哪

些情况下无须承担责任或承担部分责任呢?李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和多年的

司法实践,对幼儿园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进行如下法律分析。

一、幼儿园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而不是监护责任

首先应该从法律上确定清楚以下几个问题:幼儿园是不是在园幼儿的监护

人?对幼儿的监护职责是否随着幼儿入园转移到幼儿园?在园幼儿发生意外

伤害事故,幼儿园究竟应该按什么原则来承担民事责任?监护责任意味

着,只要孩子在幼儿园发生伤害事故,不管幼儿园有没有过错,都要承担

赔偿等责任。而过错责任则意味着,孩子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了伤害

的,如果幼儿园有过错,才需要承担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

1、幼儿园不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

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非因法定事由不能免除。此外,该条规定:“未成

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

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

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

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没有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

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根据这一规定,幼儿园担任在园幼儿的监护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前提条

件:一是被监护人没有父母或其他近亲属,或者是其父母和其他近亲属无

监护能力;二是被监护人的父亲或者母亲的所在单位是幼儿园。一般情况

下,幼儿园是不可能具备这两个条件的,因此,那种认为幼儿园是在园幼

儿监护人的说法,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所以说,即使父母把孩子送进

幼儿园学习、生活幼儿园也并不因此而具备监护人的主体资格。不管孩子

是在园内还是在园外,孩子的监护人仍然是只可能是其父母。根据《若干

意见》第10条明确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

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表被监护人进

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表其进行诉讼。”监护责任比保护责任范围要宽

泛的多。因此,父母将幼儿送到幼儿园并没有也不可能发生监护权的转

移。

2、幼儿园对在园幼儿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而不是监护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

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

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

当给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

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

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

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

赔偿责任。”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

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应当履行监护

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

       从上述法律规定看,幼儿园对在园幼儿主要负有三个责任:一是教育

责任,二是管理责任,三是保护责任。幼儿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人们

往往将第三种保护责任与监护责任混为一谈。监护职责是基于亲权而产生

的一种法定职责,幼儿园对幼儿的教养职责是基于教养机构的设置而产生

的一种工作职责,两者性质不同。幼儿园在赔偿问题上实行的是“过错原

则”,即幼儿园对在园幼儿伤害承担责任与否,要看事故的发生与幼儿园

管理职责的履行有无直接因果关系,要考虑与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有无联

系,要看幼儿园教职工在履行职责中有无故意和过失的过错。根据过错原

则归责,只有当幼儿园在与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相关联的活动中有过错,

造成幼儿伤害,才应承担与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责任,即损害赔偿额度应与

幼儿园过错大小相联系。而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他人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

责任。即,无论监护人是否有过错,监护人都要对被监护人所造成的侵权

损害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即使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也就是说即使没有

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也只是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

任,而不是免除责任的条件。

        综上所述,保护在园幼儿的人身安全,积极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各种意

外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幼儿园和幼儿家长的共同心愿。但出于种种原因发

生了事故,不管是幼儿园还是幼儿家长,都应学会运用法律的手段妥善处

理。幼儿家长要注意收集幼儿园存在过错的证据,而幼儿园方面也要收集

自己尽到法定义务的证据,只有这样才能在诉讼或调解中出于主动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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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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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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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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