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达律师亲办案例
上海私房动迁,实际居住人能分多少利益?
来源:方达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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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位于上海静安区的一套私房动迁,私房登记在老章名下,老章于2000年已经去世,老章配偶也在同一年相继去世。老章生前生育有5个子女,分别为章某1、章某2、章某3、章某4、章某5,2015年的时候,章某1与其他四个兄弟姐妹打了一场官司,经过法院审理,确认了私房由老章的5个子女共同继承,份额各20%。这套老私房自老章去世后,一开始由章某2一家居住,后来章某2和妻子离婚,私房就一直由章某2前妻带着孩子在居住,到了2019年,私房被列入征收范围,后来动迁组指定了章某1作为代表人签署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协议中约定了各项奖励,包括1、价值补偿,2、价格补贴,3、套型面积补贴,4、搬迁费、5、装潢装饰补偿,6、均衡实物补贴,7、按期签约奖,8、集体签约奖,9、按期搬迁奖励等各项补偿,以上动迁利益共计600多万元。

动迁协议签订后,章某2的前妻找到章某1等兄弟姐妹,提出自己长期居住在私房内,动迁款应当有自己的一份,要求章某1配合把动迁奖励全部给自己。但是,章某1认为,章某2的前妻不是产权人,住在里面的原因只是因为章某2私自做主,并没有经过其它四个子女的确认,因此,只愿意补偿给章某2前妻20万元,双方协商不成,于是章某2提起了诉讼。

法院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章某2前妻的起诉,章某2前妻提出上诉,2020年5月17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争房屋系私房,据已生效文书认定,该房屋产权人为章某某 、章某。根据相关规定,私有房屋征收中一般仅房屋产权人才是被安置人,对于房屋实际使用人,除非征收部门将其认定为被安置人,否则不属于征收补偿法律关系主体。一审法院认为,章某2前妻既非房屋产权人,亦无证据证明其被征收部门或者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为被安置人,故其诉讼主体不适格,无权主张《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静安区北站新城旧城区改建项目结算单》所涉权益,对此意见,本院亦予以认同。综上,章某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请求,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结论

该判决书系2020年最新判决书,不同于以往的裁判扣紧,2020年以后,对于私房实际居住人的动迁利益,法院倾向于不在动迁纠纷当中进行处理,从上述二中院的判决书也可以看出来,法院不支持私房居住居住人主张任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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