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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召开股东会的程序
来源:葛弋慧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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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会的发起程序

1、定期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发起和召开。

2、临时股东大会的发起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代表十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2)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

3)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提议;

临时股东大会的上述三种情况仅为提议召开的权利,即要求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如果董事会不召集,可以要求监事会召集,监事会也不召集的,代表十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二、股东会的通知

1、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由董事会发出。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召集人是董事会不是董事长,召开股东大会必须要以董事会的名义召集,而不能以董事长的名义召集,更不能以某个董事的名义召集。

2、通知的注意事项

1)通知方式应当采取书面的方式,书面方式有困难的,也可以采取其他能够证明已经具体通知到某个股东的方式进行,例如电子邮件或者微信短信等方式。如果采用书面方式的,应当通过邮局的EMS特快专递邮寄。

2)通知地址,公司设立时应当要求股东预留可以有效送达的通信地址,并且告知股东如果地址发生变动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如果无法通过地址有效送达的,可以辅助采取上款提示的其他方式送达。

3)通知内容,开会通知应当包括开会时间、地点,同时还应该包含开会拟审议的具体内容。

4)通知时间,《公司法》第41条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股东。这里的15日是指有效送达到股东后15日,而不是通知发出之日距离开会15日,因此召开股东大会务必预留较为充裕的通知时间。

5)通知落款,应当是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而不能是董事长,某位董事或者股东。

三、股东大会的主持

一般情况下股东大会的召开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主持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也不能主持的,由全体董事推举其中一位董事主持。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

股东大会的表决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作出,章程没有特殊规定的,一般事项的表决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涉及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五、股东大会的记录

股东大会的内容应当形成书面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包括表决内容和表决结果,然后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全体股东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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