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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来源:葛弋慧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11
浏览量:614

一、《公司法》对于小股东权利的保护条款

1、知情权保护

《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同时《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7条至第12条又对股东知情权保护进行详细的解释和说明,股东特别是小股东可以依据上述条款查询公司相关资料以及财务账簿。

2、分红权保护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5条规定了股东会形成分红方案的,或者虽然没有形成分红方案,但是有证据证明部分股东隐瞒或者变相分配公司利润,损害其他股东权利的,可以要求公司强制分红。

3、退出权保护

《公司法》74条规定了股东会作出三种决议的情况下,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回购其股份的制度,这三种情况分别是长期不分红,转让主要财产以及当解散不解散,虽然该规定条件较为苛刻,但是仍然不失为极端情况下,小股东自我保护的重要条款。

4、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公司法》第151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的,股东可以请求董事或者监事进行维权诉讼,董事或者监事不作为的,股东可以以自身名义代表公司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该制度同样是小股东维护自身权利的重要武器。

二、小股东如何利用章程保护自身权利?

鉴于《公司法》及其配套司法解释对于小股东保护的条件较为苛刻,因此小股东要想充分保护自身权利,其实可以利用公司章程设置一定的条款来保护自身权利。

1、加强对自身知情权的保护

小股东可以在设立公司制定公司章程时约定在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小股东每年或者每季度有权查阅和复制公司的各类财务会计报表、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合同、技术资料以及与公司经营相关的其他文件,公司收到股东的查阅复制情况后应当在一周内安排股东查阅复制。同时股东有权委托专业的会计师、审计师和律师辅助查阅。

2、表决权的保护

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实行资本多数决,即股权份额大的股东表决权高,但是同时《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可以通过章程改变资本多数决的表决权制度,例如可以规定每个股东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等。

同时按照《公司法》规定一般事项过半数表决通过,特殊事项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股东对此规定可以进行更改,例如所有事项均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等,但是此种情况容易陷入公司僵局,影响公司经营,适用起来应该慎重。但是股东依然可以就某些特定事项约定特殊的表决权比例。

3、分红权的保护

小股东可以在章程中设置分红条款,约定每会计年度公司应当在弥补亏损、扣除法定公积和任意公积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出资比例于当期会计年度终结后一个月内分配给股东等。

4、退出权的保护

股东退出是股东之间丧失信任关系的极端做法,但是此种情况也确实是僵局下股东解脱的最好办法。关于退出的条件,股东可以任意规定,只要不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可以了,例如股东可以约定,公司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权,或者公司拒绝分红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权等等。股东退出条款应当同时约定,退出时股东的股权价值应当按照合理的公允价值进行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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