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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和法律责任
来源:葛弋慧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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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谓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35条规定,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出资后未经合法程序私自撤回原有出资的违法行为。抽逃出资会显著降低公司的偿债能力,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违反资本三原则,因此为法律所禁止。

二、表现形式

抽逃出资的方式五花八门,但是其目的无一例外都是通过违法的方式将注入公司的注册资本抽回。《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2条列举了几种常见的抽逃出资的方式。

1、虚增利润进行分配来达到抽逃目的。公司盈利的情况下正常分配利润是允许的,但是公司没有盈利或者略有盈利,通过虚假财务记虚增公司利润,然后将虚增的公司利润通过分配的方式返回股东的行为就是典型的抽逃出资的行为。

2、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抽逃出资。此种方式中最常见的就是虚构借贷关系,股东出资后短时间内就以借款的名义转入第三方,但是不管是在程序上还是会计记载上均不符合借款的形式和实质要件,或者通过买卖合同的方式将注册资本转出,但是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采购和交付的标的物的,同样也属于虚构债权债务关系。

3、、关联交易转出。通过提高关联交易的转让价格,侵蚀注册资本的行为。

三、如何举证?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0条规定,关于抽逃出资案件,债权人提供了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怀疑的合理证据的,被怀疑股东应当就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即债权人要求股东承担抽逃出资责任的案件中,不需要原告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被告抽逃出资,只需要有基本的证据可以让人产生抽逃出资的怀疑的就可以了,例如提供转账记录等证据,之后的举证责任就由被告承担,被告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资本是充实的,交易是真实且公允的,人民法院也有义务对于具体交易的真实性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进行认定。

四、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规定,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在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于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内其他股东、高管和实际控制人协助抽逃出资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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