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干股的取得方式(干股即未实际出资的股东)
A、单纯出于情感因素自愿赠送给亲人、朋友的“干股”;
B、为了借助他人某种特长、关系甚至个人能力给予的股权馈赠;
C、公司基于股权激励机制对员工派发的“干股”;
D、公司对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等特殊人才的奖励;
E、为了实现某种目的不得已给予他人的“干股”。
二、干股的分类
1、登记的干股股东
基于其他股东赠与而享有的且已经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的干股股东,属于公司的登记股东,享有公司法上股东应当的享有的同样的权利承担同样的义务。
2、未登记的干股股东
未登记备案的干股是基于协议享有的,根据协议内容不同又可以做如下分类:
第一种是虽未登记备案,但是其根据协议完全享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是公司的实际股东,可以依法显名的,未显名前属于委托他人代持的隐名股东;
第二种是根据协议不能显名,只享有约定股权份额的分红权,不需要承担义务的干股股东,此种情况更多的出现在公司采用虚拟股权的方式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中,实际上是一种报酬的支付方式。而并非公司法上股东概念。
三、干股法律风险
1、登记干股的法律风险
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干股属于公司的登记股东,其享有公司盈利的分红权受到保障的同时也产生了股东的责任,具体而言包括
(1)赠与股东出资瑕疵引发的出资义务和赔偿义务;
(2)实际经营股东违法经营引发的赔偿责任;
(3)违法减资、清算引发的股东连带责任;
(4)其他《公司法》上规定的股东责任。
2、可以显名的干股的法律风险
首先,显名需要经过其他股东同意,如果干股赠与协议仅为部分股东签署,干股股东欲显名时,其他未签署股东不同意显名,那么该干股股东可能无法成为该公司股东。
其次,虽然该股东一直未显名,但是如果公司与他人遭遇法律纠纷,而该干股协议被披露出来,那么作为隐名的干股股东可能要对债权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3、不能显名的干股的法律风险
不能显名的干股股权并非实际股权,也不受《公司法》保护,产生纠纷适用的是《合同法》,因此虽然此类干股股东不需要对公司的亏损和赔偿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其股东权利也不受《公司法》的保障,将来其要想成为公司的实际股东也没有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