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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运用合同法防范合同中的法律风险(一)
来源:麦洪正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03
浏览量:2682

一、防范合同法律风险的意义

2009年,国内企业面临了严峻的经济形势。在此背景下,企业应当重新审视过去传统的管理模式和思想,完善企业制度,控制经营风险,避免法律风险,正常来说,有风险才有收益,但是合同风险是可以控制的,控制风险就意味着增加收益。而在企业面临的各种法律风险中合同法律风险所占比重最大。而良好的合同管控体系和风险控制平台,能够有效防范企业尤其是中小型民营企业发展的现实风险。

二、签订合同过程中如何防范合同风险

(一)合同订立前的准备阶段

这一个阶段,我们通常称为资信调查阶段,也就是首先要知道是在和谁签合同,他究竟有没有资格和你签合同。而一般来说,这一阶段可以采取自行调查、委托中介调查、由对方提供有关资料等三种方式进行以下准备。

作必要的资信调查

合同的订立,当事人都希望能实现合同的目的。也就是说,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不仅要有缔约的能力,还要有履行的能力。在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的前提下,可凭企业名称(全称)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电脑资料,可查询到企业登记、变更情况、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成立时间等。如果有可能的话,尽量了解企业的财产状况,这样可以审查订立的合同是否在企业的经营范围内,标的是否在现有资产状况承受能力下,即合同的签订是合法的,并有能力履行。在发现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存在一定风险时,企业可以选择放弃此笔合同的签订或者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对方提供第三方的担保。

简单说,需要在签订合同前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尤其是涉及大宗、高风险的生意及不熟悉的当事人时。

(二)合同内容条款的审查阶段

我们需要确立“条款有价”的概念,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一般来说,对书面合同内容的审查主要从合同的结构、具体条款约定是否明确、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公平)、不违反法律规定等。合同内容中常见的漏洞有:质量约定不明确、履行地点不明确、付款期限不明确、违约责任不明确、付款方式不明确、履行方式不明确、计量方法不明确、检验标准不明确。在合同签订之前,我们认为有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进行合同签订前对合同内容条款的预先审查,防止不必要的纠纷产生。

1、买卖合同应规定的内容及注意要点

A、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应以营业执照名称为准,自然人以居民身份证的名字为准);

即注意审查合同主体的资格

合同主体的的名称或者姓名,就是你在和谁签合同,他究竟有没有资格和你签合同。这是我们签合同时必须审查的问题如果当事人不具备合同缔约的主体资格,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甚至被诈骗。

在现实的交易行为中,经常出现一些合同主体不适格的合同,比如说明明是和单位签定的合同,但没有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只有业务人员签字,明明是和A公司签订的合同却由B公司盖章,明明是和总公司签的合同却只有部门或分公司的章,这就给将来纠纷埋下了隐患。因此,在签合同时一定要明白你和谁交易,是企业还是个人。如果对方是以企业名义签订的,应要求对方提供加盖对方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企业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有的企业因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而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如果你稍一疏忽,就可能掉进一些不法分子设置的陷阱),千万不能只有个人签字。另外,分公司一般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其民事行为必须有总公司的授权,如果真是个人签的,也要想办法收集一些个人是对方业务员或负责人的证据,比如说工作证或介绍信、委托书等,到时候也可以按表见代理来认定和处理。

如果对方当事人是自然人的,首先清楚明白对方的真实姓名,应以居民份证上的名字为准,一定要写全称,不能简写,并要求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否则,产生纠纷时无法确定被告的主体资格。这样的话,合同一旦无法履行或对方违约,可以顺利查找对方当事人的基本资料。无论是从以后的诉讼上,还是合同的继续履行都会带来便利。至于其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如不征得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或事后认可,就可能会成为无效行为,并最终影响当事人利益的实现。

B、标的条款(应写全称,写具体,不能简写,品种,规格,型号,等级,花色等要写具体,尤其是对于多规格产品);

C、数量、计量标准条款(必须填写,不得含糊);

D、价款或报酬条款(双方协商决定,应明确单价和总价,尤其在价格优惠的时候);

E、质量及检验标准、方法和检验地。产品的质量标准,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要按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签订,当事人有特殊要求的,由双方约定质量标准同样得到法律的支持,但应认真审查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和是否我们的需求一致。如果货物质量不利检验时,可以凭样品验收,签订合同时封存样品,双方签字。

F、质量异议期。规定明确的质量异议期,有利于保护我方的权利;过了质量异议期,视为全部合格。避免以此拖欠货款,复杂化纠纷。

G、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尽量要求对方来提货,以便争取由本地法院管辖。此外,在货物买卖合同签订后,对于卖方来说,最重要的义务就是按照合同的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地向买方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但是,如何证明卖方向买方交付了合同约定的货物呢?送货单应该是最重要的证据了。

一张完备的送货单应该清楚记载以下内容:品名、规格、型号、单价、数量、金额、送货日期、送货人、收货单位、收货人签名或盖章等。首先,品名、规格、型号的填写应尽量准确无误,与合同约定的一致。如果填写的与合同约定的不一致,在发生纠纷时,买方往往会借口所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而拒付货款,这在实践中常常是买方拒付货款的借口之一。其次,关于单价、数量、金额的填写也很重要,特别是合同中对价格、数量和金额约定的不十分明确时,往往需要根据送货单的填写加以确定,如果送货单也没有填写清楚,在价格问题上就比较容易发生纠纷。较之前述内容,送货日期的填写尤为重要。在实践中,买方常常借口卖方逾期交货,而拒付货款或作扣款处理。因此,送货日期一定要准确填写,并确保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交货。如果交货的日期是根据买方的通知予以延迟,一定要保留好买方的书面通知。如果不是书面通知,在交货时可以要求买方在送货单上注明,是根据买方的通知变更了交货日期。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往往对卖方不利。此外,在实务中,买方最常采用的诉讼技巧就是称在送货单上签收的人不是其公司的职员,公司没有收到货物,所以不应付款,这种情况常常发生于员工变动频繁的公司,特别是货物是送到正在施工的工地现场,签收人的身份更加难以确定。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买方负责签收货物的人员,比如约定:买方在本合同中授权签收货物的经办人员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各人预留签名如下:[    ]。重新委任经办人时,须提交留有其签名的收货授权书,或者要求买方在送货单上加盖公章等。”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经办人离开后,对方不承认收货的事实,给诉讼中的举证带来困难。务必要避免送货单上既没有买方人员的签字,也没有加盖买方的图章。在此情况下,买方最好的借口就是没有收到货物。

H、结算方式和付款时间。应明确约定付款的时间,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相应款项。模棱两可的约定会给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如约定“乙方在收货后一次性付清款项”,此约定只有始期,即“收货”,无终期,即到底是收货后当日/当时支付款项,还是收货后一日/两日/十日内付清?应该有明确的始期和终期,如“乙方在收货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款项”。如本公司合同范本改为发货后十日内付清。

I、免责条款。所谓免责条款就是在什么情况下能够免除合同违约方部分或全部责任的条款。一般合同中的免责事由是指不可抗力,但是我认为,对于负责送货的供货企业来说,今后再签定合同时,有必要将意外事故也作为一项免责内容。

J、所有权条款。供货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货物的所有权自货款全部付清后转移,这样一旦出现对方拖欠货款,可直接要求法院取回货物,而避免损失。

K、违约责任条款。 如果合同由相对方草拟,则应当注意审查有无不平等的违约责任条款和加重我方责任的违约责任条款;(注意该条款是约定定额违约金还是约定赔偿比例,是只赔偿直接损失,还是也须赔偿间接损失)

L、包装条款。对于购货方提出的特殊包装方法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包装物是否回收,包装的合理标示、包装物的商标印制、标识的著作权等问题都应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M、定金条款。慎用定金条款,定金通常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对于交付定金和收受定金的任何一方来说,定金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双方对于履行合同的相关因素在签订合同时尚不能确定,尽量不用定金条款,定金可能是双倍返还或没收,所以可以用“订金”即预付款的形式来代替。 

另外还可以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结算方式、提供担保、合同效力等条款。

2、合同落款时应注意的事项

一份有效的合同能对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必须要经当事人认可。签名、盖章就是对合同认可的表现形式,对合同落款部分签名或盖章后,表明已接受合同的内容,除非能证明合同的签名、盖章是受胁迫的,一般情况下,合同的约束力便从当事人之间产生。

3、签约时注意用词严谨

不要在合同中用模棱两可的词句或多义词。如“还”字可以读为HUAN,也可读为HAI。在理解“还欠款一万元”时,就会导致有“归还欠款1万元”和“还有1万元未归还”这样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解。

很多合同在结尾中都会这样写:“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但是一方如果只签了字而没有盖章,那么在发生纠纷时一方就可以提出由于合同只签了字而没有盖章,双方约定合同成立的要件不全,因此合同不成立。

三、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何防范合同风险

(一)合同履行阶段

①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通知与联络

合同中还应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保证合同履行过程中给对方传达有关信息能够产生法律上有效送达的结果,以便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时,能够有效主张自己权利。企业人员的变动较为频繁的企业(如建筑企业、小的私营企业),当对方更换新的联系人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授权委托书。

②对方履行能力或其他重大变更事宜影响合同履行时的防范

当对方出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丧失商业信誉以及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如发生住所变更,公司分立、合并,尤其是在发生解散、撤销、吊销营业执照等事宜时。

③接收支票时应注意的事项

支票付款的情况下,有可能是购货方用别的单位的支票支付货款。实践中,只要支票是真实有效的,一般都可以接受。接收支票当时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避免银行退票带来的麻烦和损失:

a、收款人名称是否正确;

b、书写是否清楚,字迹是否潦草;

c、大小写的金额是否一致;

d、大写数字是否正确。 如:“参”和“叁”,一般的银行对于这两个字不会特别注意,但是实践中有过因此字书写错误而遭退票的案例。

e、印鉴(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是否清晰;

f、如果是经过背书的支票,应审查背书是否连续;

g、有无伪造变造的痕迹。

出具收据、发票时的注意事项

a、经营过程中如果对方要求先出发票并挂帐,应当让对方出具收条,并一定要在收据中注明“以上款项未付”。这样做,该张收据就同时具有欠款确认书的作用。对于其他的收据也应将有利的相关信息都包含进去。

b、在实践中,有些供货方经常是在供货后按月先开出发票给对方公司,让对方做好帐后再去收款。但在把发票交付给对方公司时,往往没有注明该发票的货款实际还没收到。这种情形下,如果对方公司钻法律空子以收到的发票作为已付货款的凭证,在供货方举不出相反证据证明对方公司还没支付货款时,就可能会输掉官司。

(二)合同履行后的材料保全

①对方“身份”资料、授权委托书及合同的保管

应注意收集保存从合同订立到履行过程中的全部原始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明、授权委托书,电话合同、及签约人的授权委托书,个人的话还需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住址(地址),并把其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上述材料均需注意及时归档保管,以免丢失。

②付款凭证、送货单等的保管

在履行合同时最好有比较完整的书面往来文件,而且都必须有对方当事人的确认。如:供货方在送货时,应注意送货单让对方货仓人员签收并加盖公司收货章,如果没有加盖收货章,则每月应进行结算,并让对方公司加盖公章或财务章确认,这样才能确保自身的权益。否则,一旦因对方赖帐起诉到法院,由于只有送货单,对方又否认送货单上的收货人是其公司员工,在没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则有可能会败诉。所以在履约过程中要尽量完善手续,保留好相关的书面材料,才能把握主动。

双方交易的最直接证据除合同外,还包括订单、货物交付手续、货款结算手续等相关原始单据及交(收)货、验收的传真、书面或电子邮件等书面文件。如原件无法保留,则应当取得由对方确认的相关复印件,比如对方盖章的书面交货证明,交付的时间证明,履行费用的书面证明等。对账手续和催款凭据是货物签收手续的一种补充形式,如果货物签收手续不完备,那么,及时而完善的对账催款手续也能成为法律认可的证据。

赊销方在取得这些单据时需要特别注意:体现交易数量、交易价格的单据是否已由对方签收,签收方式是否与合同相吻合。在实践中,有些供货方经常是在供货后按月先开出发票给对方公司,让对方做好帐后再去收款。但在把发票交付给对方公司时,往往没有注明该发票的货款实际还没收到。这种情形下,如果对方公司钻法律空子以收到的发票作为已付货款的凭证,在供货方举不出相反证据证明对方公司还没支付货款时,就可能会输掉官司。

 

③如何对账

根据业务量大小及时间等因素对应收账款定期进行核对,要求营销人员按其管理的单位对产品发出、发票开具及货款的回笼进行序时登记,并定期与客户对账,由双方当事人签章,作为有效的对账依据;如发生差错应及时处理,由对方确认后,将情况及时反馈给财务部门,从而为及时清收应收账款打好基础(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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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麦洪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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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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