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东律师亲办案例
心脏骤停抢救不及时医疗事故损害
来源:李晓东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09
浏览量:2666

心脏骤停抢救不及时医疗事故损害

李晓东律师:从原告说的经过看医院确实有不及时。心跳停止后,最关键的就是开始的5分到十分钟的急救,耽误了就抢救不过来了。所以需要在鉴定会上,原告和鉴定专家一起审查医院,一分钟一分钟的让医院交代都是如何抢救的,有个懂医的律师或亲戚参加最好。

       原告诉称: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25日凌晨0时25分患者李,,在家中突发心脏病,症状为胸闷、气喘、出虚汗,原告张,,于0时26分拨打了,,医院急救电话紧急求救,在电话里已告知,,医院李,,的病症,但直到0时40分左右,,医院的急救车才来到李,,的住处,且到李,,家里时急救工作人员并未携带氧气包和担架,仅仅拿听诊器听诊、扎了一瓶液体,医护人员未采取其他任何治疗措施直到李,,死亡,后家属自己亲自下楼将担架拿上楼。急救车于2019年5月25日1时1分到达,,医院后,未直接将患者李,,送至急诊科或是CCU重症监护室抢救,而是将李,,拉到医院内科病房大楼,又经等候电梯,清理楼道,好不容易到了6楼护士站,值班医生看了后说病房无法医治,让将李,,送外科大楼3楼CCU抢救。由于延误时间太久,××李,,送外科大楼3楼CCU的过程中,李,,已经停止呼吸,手脚冰凉,感觉已经断气了。后经CCU重症监护室近30分钟的抢救无效,医生告知李,,死亡,让拉太平间整理。但,,医院出具的死亡通知书上却显示李,,死亡时间为:2019年5月25日3时20分,这严重失实。原告认为由于,,医院严重延误了抢救时间,导致了李,,因得不到及时抢救而死亡,被告应承担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由于被告方医务人员违反诊疗常规,严重失职,延误了原告宝贵的治疗时间,从而直接导致了李,,因得不到及时抢救而死亡的结果,原告认为被告应为此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原告还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以上各项损失共计40万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人民法院,恳请人民法院查清事实,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1、原告起诉的个别理由不确切,医护人员到家后,病人存在不配合的情况,所以没有做心电图,这对鉴定结果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人进行处理,××人的主治医生,结合当时的情况,我们认为可以送到心内科,××人救治只使用心力复苏,这是医护人员的工作常识,是符合诊疗常规的。2、原告要求的费用过高,应由法院参照鉴定结果,由双方的过错进行计算。3、病人自身状况不好,医院方已按规范进行了救治。4、对精神抚慰金不能按照侵权来计算。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庭审情况,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9年5月25日凌晨0时25分,患者李,,在 家中突发心脏病,原告张,,向,,医院拨打急救电话紧急求救,在电话里已告知,,医院李,,的病症,0时40分,,医院的急救车到达李,,家中,测量血压后将患者搬运至120急救车上进行转运。××患者家属及急救车的医务人员均电话联系,,医院心内科医生沟通病情。01:00到达医院后即前往心内一科。

          01:03在到达心内一科后突然发生呼吸心跳骤停,医方立即予以心肺复苏并于01:05送至CCU。在CCU行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心脏起搏器及药物等抢救措施,但患者一直未恢复自主心跳、自主呼吸。03:20宣布临床死亡。经,,司法鉴定,,司鉴定,【明津正(2019)临床鉴字第108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医院对被鉴定人李,,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被鉴定人李,,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到次要为宜。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医院在对李,,抢救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根据,,司法鉴定,,司出具的明津正(2019)临床鉴字第108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是:,,医院对被鉴定人李,,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被鉴定人李,,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到次要为宜。本院酌定被告,,医院对李,,的死亡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原告的损失如下:1、死亡赔偿金:637483.8元(按照河南省城镇居民2018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1874.19元/年,31874.19元/年×20=637483.8元);2、丧葬费:28914元(2018年河南省新乡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7828元/年,57828元/年÷2=28914元)以上两项费用共计666397.8元。被告,,医院承担30%的责任为199919.3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以20000元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99919.34元;

二、被告,,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张,,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三、驳回原告李,,、张,,其他诉讼请求。

心脏骤停抢救不及时医疗事故损害

如果你有其他问题想具体的咨询我。请点击这个页面儿顶上的咨询我,点开以后。点击继续咨询该律师。

以上内容由李晓东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晓东律师咨询。
李晓东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439好评数13
  • 办案经验丰富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晓东
  • 执业律所:
    辽宁邦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7*********65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