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成祥律师亲办案例
合肥律师质疑“南京动车夹死人”案适用法律错误
来源:潘成祥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08
浏览量:631

2017年3月26日15点43分,上海虹桥至汉口D3026/7次列车在到达南京南站进入21号站台时。年轻男子杨某突然从对面22号站台跳下,横越股道,抢在D3026/7次列车前,试图翻上21号站台未果,被夹在D3026/7次列车1号车厢与站台之间,列车立即停车。车站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拨打电话通知120急救中心、公安和消防部门到现场开展救援,在救援的过程中,120医生宣布杨某死亡。后死者父母委托当地律师,以未尽安全防护警示义务为由,状告南京南站和上海铁路局要求赔偿损失。2018年6月1日,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17)苏8602民初349号判决书,并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和《铁路法》第五十八条来驳回原告(死者父母)的全部诉请。

2017年4月14日,本律师曾撰写文章对该事件进行法律点评,详见微信公众号“百姓法与情”文章:从“宁波老虎咬死人”和“南京动车夹死人”看侵权责任之归责原则。现在判决书下来了,与我当初的观点不一致,看到裁判文书后,我如刺卡喉。今天,本律师再写这篇文章其实是冒很大风险的,会得罪很多人,可能被骂死。但这是大是大非问题,基于一个法律人的良心和社会责任感,我必须要写,要把道理给每个人讲清楚,否则我夜不能寐。希望大家在仔细阅读理解本文和裁判文书之后再开骂,不妥之处,还恳请各位赐教!

一、本案属于特殊侵权中的高度危险侵权,应适用无过错原则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三种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通俗讲就是“有过错就承担责任,无过错就无需承担责任”,主要用在侵权人和受害人各方面实力大体均衡的情况下适用的。比如,电动车与电动车相撞或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撞造成的侵权;无过错责任原则通俗讲就是“有过错肯定要承担责任,无过错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一般用在侵权人与受害人各方面实力悬殊巨大的情况下,体现了法律对弱者的倾斜性保护以及对强者的严格要求。比如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碰撞,哪怕机动车没有任何过错,也要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详见《交通安全法》76条。具体到本案,这是一个高度危险侵权,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即便高铁公司无过错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具体比例请法官自由裁量。故本律师认为法庭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73条之规定来处理本案,适用76条来判案有待商榷,于是引出本文第二个问题。

二、死者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存在故意,还是对死亡结果心存故意?

《侵权责任法》第九章是关于高度危险侵权案件的法律规定,该章法条基本上都按无过错责任原则来表述的,只是在但书中规定了免责事由和减责事由。“南京动车夹死人”案实际上就是一起高度危险责任侵权案件,第73条就是本案适用的法条。具体描述为: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看到没有?如果高铁公司能够证明死亡后果是受害人故意追求的,才可以不承担责任,否则就应当承担责任。所以说,高铁公司即便无任何过错,也是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杨某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有过失,可以适当减轻高铁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

很多人反驳我:73条规定了免责事由啊!故意的话就免责啊?为什么你非要用减责事由呢?杨某违法安全管理规定,自己跳下去的,难道他不是故意的吗?本律师认为:杨某违法安全管理规定,的确是故意为之,但其对被动车夹死这一损害后果是没有主观故意的,他只是心存侥幸能够顺利穿越而已,他没有自杀的想法。因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横穿股道并不必然会发生被夹死的损害后果,故不能适用第73条中的免责事由,可以减轻高铁公司的赔偿责任,但不赔是不行的。同样道理,行人闯红灯被机动车撞死,机动车无任何过错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之应有之意,详见《交通安全法》76条。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确是故意为之,但违反交通信号灯并不必然会发生交通事故,行人对被机动车撞死这一损害后果是没有主观故意的,他只是心存侥幸,故也不能适用免责事由,但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让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本律师认为“南京动车夹死人”案中,高铁公司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唯一理由就是:从死者口袋搜出遗书,以证明死者是故意追求死亡结果的。这样假设是为了帮助大家理解法条,并无对死者不敬,希望死者家属理解并原谅。

三、裁判文书总结的争议焦点为什么是错误的?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总结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1.二被告是否已经充分履行了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2.二被告在事故发生后的处置是否及时、得当;3.二被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本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应该是法律适用问题,到底应该适用《侵权责任法》73条还是76条?《侵权责任法》第76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法庭适用76条判决高铁公司不承担责任疑似有道理,问题是适用该条来判案,有先入为主自圆其说的嫌疑。我觉得应当适用73条来判案,因为73条明确提到“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字样。当然,我很能理解法官的难处,因为本案原告代理律师要求赔偿的理由本身就是错误的,这是法学基本功带来的诉讼技巧问题。从裁判文书中可以看出,原告代理律师认为:高铁公司未尽到安全防护警示义务。以这个理由要求高铁公司赔偿,很显然是死胡同,不可能打赢官司的。很明显,原告代理律师对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没有搞清楚,他是按一般侵权中的过错原则来起诉的。如果原告代理律师把战火烧到73条,要求法庭适用无过错原则判案,我想法庭很难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四、只有判高铁公司赔钱,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没有学过法律的普通民众,基于最朴素自然的价值观认为:死者自己往下跳,还要高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那高铁公司也太冤了,法律不公平;甚至很多律师等法律工作者也这样认为,我只想说法律人的思维应当有别于非法律人,毕竟我们都是经过多年的法律思维训练的。有过错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法律还要规定无过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呢?这背后的法理基础很多人却不明白。前文已经提到过,基于对弱者的倾斜性保护,法律必须规定无过错责任。高铁公司作为一个带有垄断嫌疑的巨无霸企业,享受着科技文明带来的丰厚的利润,属于强者,应当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而死者作为一名打工者,自然人个体,他花钱消费,由于自身的过失造成死亡,人都死了,留下无人抚养的双亲,让你高铁公司赔点钱,怎么就不公平啦?又没让高铁公司全赔,法律不是给你减轻了吗?这也是对死者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一种惩罚啊!判高铁公司一分钱不赔,那才是真正的不公平不正义。所以说,法律公平到常人无法理解。我举个例子来消除你的心理障碍,员工在企业上班,发生工伤事故,法律不跟你谈什么员工过错问题的,企业都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这也是基于对弱者倾斜保护应有的法理内涵。

五、如何辨识法律条文是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

民法的体系庞大,很多初学法律的人,学习民法犹如走进原始森林分不清东南西北,思路非常混乱。他看到侵权责任法条文,却无法判断到底是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其实很简单,法条描述一种行为或状态,然后直接表述为“某某应当承担责任”就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最经典表述。如果是过错责任,法条一定会在中间加上几个字“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责任。就这么简单,如果你不信,可以把《侵权责任法》的条文拿出来仔细比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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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潘成祥
  • 执业律所:
    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1*********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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