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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丨怎样专业地在法庭上呈现案件事实?
来源:刘亮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06
浏览量:987

文:刘亮律师

注:本文由刘亮律师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法庭审理案件的过程,其实就是一个查明案件事实,并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适用法律,进而得出结论的过程。

这是庭审的基本逻辑,这个逻辑也就决定了事实认定在庭审中的重要性。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只要把跟案件事实有关的工作做好了,庭审就成功了一大半。因为刑事诉讼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是在公诉方,而非辩护人。公诉人的主要任务是建构事实,而辩护人的主要任务则是瓦解公诉人建构的案件事实。

案件事实在庭审中如此重要。那么,怎样在法庭上呈现案件事实,也就成了一件同样重要的事情。

当然,有人可能会想,案件事实就是事实,直接摆出来不就行了吗,哪还管那么多?如果这样认为,那就大错特错了!在庭审中,现实情况是,你眼中的事实最多只能算是你眼中的事实,法庭看到的是什么样子那是另外一回事,有可能跟你主张的一致,也有可能跟你主张的相去甚远。它们之间的距离,就是法律人所说的“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之间的距离。这里面的关键问题是,你所主张的事实有没有在法庭上被有效地呈现出来。

呈现案件事实的一个重要方式是通过证据来呈现,也即用证据来支撑你所要证明的事实。

在具体的案件中,作为原告,主张的事实大多要受制于所能够搜集到的证据,因为大部分案件都是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的。因此,证据就决定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能不能得到支持,以及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得到支持。但偏偏很多时候,原告起诉的时候,能够搜集到的证据是不完整的,达不到证明他所主张的案件事实的程度。

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当事人转而选择一些拙劣的策略,比如向法庭提交虚假证据,或者在庭审中去做一些虚假陈述。对于这样的当事人,实际上是面临非常大风险的,这里的风险不仅仅是刑法关于虚假诉讼罪的风险,还有引发法庭极大不信任的风险。毕竟,法律关乎的是公平正义,对于一个存在不诚信行为的人,有什么理由要求法庭站在他这一边呢?

当然,呈现案件事实需要依靠证据,但也不仅仅只是依靠证据。特别是在证据难以搜集的情况下,如果仍然把希望完全放在证据上,那就相当于走进了死胡同。所以,有证据的情况下要依靠证据,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就要想想其他办法。

以下是我的一些常用方法

1、分析一下证明责任是不是在自己这一边

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有些当事人一上来就想着要证明这个,要证明那个,把自己弄得压力山大,结果到头来在某些事实上却是需要由对方来承担证明责任的。当证据不足的时候,如果突然发现一个案件事实实际上不需要由自己来证明,岂不是一件很开心的事情?所以,对于案件事实,特别是那些关键性的案件事实,都要想一想,证明责任到底在不在自己这一边,怎样分配证明责任比较合理?如果发现由对方承担证明责任比较合理,那就把搜集证据的工作先放一放,调转一下方向,努力去论证把这个包袱丢给对方的合理性。

2、通过增加庭审参与者来帮助呈现案件事实

简单地说,就是多拉一些可能与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来。比如一个案件,如果只有一个原告和一个被告,那被告肯定会完全地跟原告进行对抗,原告说东被告会说西,原告说有被告会说没有。这个时候,案件事实的呈现就不会太顺利。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可以去找证人,但找证人就要面对证人不愿意作证以及证言可信度的问题。换个思路,如果在案件一开始就拉一个可能跟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来,作为被告或者第三人,那这个人进入诉讼以后,基于害怕承担民事责任的心理,大多会跟原来的被告相互推诿。只要他们之间相互推诿,案件事实的呈现就会朝着有利于原告的方向进行了。当然,在使用这个方法的时候也要评估一下对方铁板一块的可能性。

3、发问,通过发问来挖掘案件事实

首先要说明,这是一个技术活,弄不好会反过来被对方追问、围追堵截,也不是没有可能的。所以,发问之前一定要做非常充分的问题设计与准备。不过这确实是一件非常好的武器。发问问什么?当然是要问出有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实了。有些证据非常难搜集,但又对认定案件事实非常重要,在这样的情况,如果能够通过发问把案件事实问出来,岂不是更省事?发问的关键在于怎么问,比如在一个代理原告的案件中,原告的一份关键性证据《通知》只有复印件而没有原件。按照证据规则,在只有复印件而被告又不认可的情况下,那这份证据的可信度就很低。在这种情况下,怎么让这个复印件看起来更可信?我采取的方法是找出这份通知涉及的五个事实要素,我能证明的只有前四个,第五个我证明不了。那就把有把握证明的那四个事实要素设计成问题向被告发问,被告全都认可。第五个怎么办?不问了呗。即便不去问第五个,其实这份通知的可信度已经非常大了。如果被告不认可这份通知,那他就要好好解释一下自己为什么要认可前四个事实要素了。

4、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战场,在主场跟对方作战

在谈判学中,对谈判议程的控制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以哪一方的议程为准,则哪一方就可以掌握整个谈判的方向。诉讼中也是一样。案件事实往往有很多个侧面,在法庭上呈现出来的只是原被告双方想要呈现出来的侧面,对于没有呈现出来的,法官也不可能总是能够挖掘得那么深入,毕竟法官不是案件事实的亲历者,并且也没有那么多精力。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找好有利于自己的战场,避开自己在证据上薄弱的地方,把法庭的关注点引导向自己有能力证明而对方又没有办法反驳的,或者直接把法庭的关注点引导到对方的薄弱点上。一个庭审下来,在这些问题上花的时间多了,在那些对你不利的问题 上花的时间就相应地减少了,甚至于有可能根本没有时间去发现那些问题。坦率地讲,任何一个案件的任何一方,都会有优势的地方与薄弱的地方,问题只在于对方研究得深不深入,有没有发现而已。

5、如果发现对方存在有违诚信的地方,那就集中火力进行攻击

当然,这个攻击不是人身攻击,而是就事论事。这个不能直接影响到案件事实的认定,但却会极大地影响法官的自由心证。前面说过,法律关乎的是公平正义,一个在诉讼中存在不诚信行为的人也很难说是正义的。如果对方在诉讼中存在欺骗或不诚实的地方,那就一定不要当没发生一样,要旗帜鲜明地指出来,如果能够顺带找到对方在其他地方可能存在的这样那样的问题一并提出,那就更好了。法庭的关注点有可能会被转移到这个地方来,与此同时,那些你在证据上薄弱的地方可能就会被淡化了。

方法都很有效,不过对使用者也是一个考验!

最后要说一下,一场庭审下来,很多时候,案件事实的呈现与自己预先的设想是有些不同的,因为案件事实的呈现是在原告、被告、法官三方的互动之下进行的,庭审的焦点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关于案件事实,最重要的其实不是你看到的是什么样子,而是裁判者看到的是什么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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