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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得利益损失研究
来源:王鸿宇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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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得利益损失理论和实务检索报告

一、定义

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在合同得到履行后,当事人利用合同标的从事生产经营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丧失,通常包括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转售利润损失等。之所以在积极损失之外还要赔偿可得利益损失,是因为如果只赔偿积极损失而不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就只能使守约方的利益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这对守约方不公平,而且也纵容了违约方。

 

二、裁判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本解释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进行认定。

第三十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三、 区分可得利益损失类型,妥善认定可得利益损失

9、 在当前市场主体违约情形比较突出的情况下,违约行为通常导致可得利益损失。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等买卖合同违约中,因出卖人违约而造成买受人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生产利润损失。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中,因一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经营利润损失。先后系列买卖合同中,因原合同出卖方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转售利润损失。

10、 人民法院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等,从非违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非违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存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欺诈经营、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以及因违约导致人身伤亡、精神损害等情形的,不宜适用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规则。

11、 人民法院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违约方一般应当承担非违约方没有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非违约方因违约而获得利益以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的举证责任;非违约方应当承担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总额、必要的交易成本的举证责任。对于可以预见的损失,既可以由非违约方举证,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裁量。

 

三、适用条件

1.必须有违约行为发生。

2.具备损害的具体事实。

3.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四、限制条件

1.可得利益损失的确定性

违约损失赔偿以当事人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失为原则,包括合同正常履行时的可得利益,该可得利益损失须具有确定性,假定或者可能发生的损失,不能作为违约损失赔偿的对象

 

2. 可预见规则

可得利益不应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损失。在这里,可预见的主体是以违约方为准。预见的时间是双方订约时而不是违约时。预见的内容中,一个合理人可以预见到的损失是一般损失,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在特殊情况下产生的损失是特殊损失,这只有在违约方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时,才能够获得赔偿。可预见性的举证方面,违约方的预见能力可能高于社会一般人的话,可以按违约方的实际预见能力来确定赔偿范围,但该特殊预见能力应该由守约方来举证。

 

3.减轻损害规则

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守约方不得就其本可以采取合理措施予以避免的损失获得赔偿。对于守约方采取的措施是否合理,首先应根据守约方采取减损行为时的情况加以判断;其次要看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而不应拘泥于客观结果。守约方为采取合理的减损措施所支出的费用应由违约方承担。

 

4. 损益相抵规则

守约方因对方的违约行为而获得利益时,其所能请求的实际赔偿额为损失减去该利益的差额。在计算损失时可以扣除的利益通常有两种,其一是因标的物的毁损而发生的新生利益,其二是原应支出,即因损害事故的发生而免予支出的费用,如税收等。这些不能计人赔偿范围。

 

5. 过失相抵规则

指受损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时,他应对由其自己过错行为所造成的损失部分承担责任,法院应在该范围内减轻违约方的赔偿责任,但是受损方的过失行为必须是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共同原因。

 

五、相关案例

1.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请求受到最高人民法院支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226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可得利益是合同被履行后可以取得的利益。赔偿可得利益可以弥补因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实际损失,使守约方恢复到合同得到严格履行情况下的状态,促使当事人诚信履行合同。人民法院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等综合予以判定。


 

2.合同责任属严格责任,违约方承担赔偿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并不以存在过错为前提。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925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虽然原审法院认定阳江农场对《承包协议》《补充协议》的解除不存在过错,但合同责任属严格责任,违约方承担赔偿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并不以存在过错为前提。在公司的预期可得利益损失系因某农场违约行为所致,某农场亦从某政府获得相当数额补偿的情形下,原判决判某农场对该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3.公司同时期亏损或未盈利并不能说明其在整个合同履行完毕后都不产生可得利益,法院可参照合同金额、合同履行情况以及当时同类行业利润等,根据公平原则酌定可得利益损失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76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某东公司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企业,与某方公司签订金额为229435651元的合同,按商业常理判断,其本身是有利润预期和追求的,但合同只履行了1368455元,某方公司即违约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使某东公司的利润预期无法实现,某东公司客观上存在可得利益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合同解除后,某东公司有权要求某方公司赔偿可得利益损失,某方公司应予赔偿。原审认为某东公司同时期纳税申报表反映其处于亏损状态,故其不存在可得利益损失,但某东公司同时期亏损并不能说明其在整个合同履行完毕后都没有可得利益。作为生产加工型企业,前期的成本投入往往较大,利润回收具有一定的滞后性,需要一个逐步的过程。因某方公司刚刚履行合同即违约,致某东公司所预期的利润回收无法实现,某方公司应对某东公司的利润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某东公司要求以某中公司的利润率来确定其利润损失,因某中公司是上市公司,各家公司利润情况并不等同,故不能以某中公司的利润率来确定某东公司的利润率。本院综合考虑本案合同金额、履行情况以及当时同类行业利润等,根据公平原则,酌定某东公司的可得利益损失为500万元,某方公司应就某东公司的此部分损失予以赔偿。



4.在租赁合同纠纷中,当事人无法证明实际利润的,法院酌定以租金作为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标准。

【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3352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在当事人无法证明自己的实际利润,也无法提供相关财务资料进行鉴定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基于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均等性,酌定以租金为可得利益损失的参考计算标准,认定涂应昌可得利益损失为200000元÷12×34个月=566666.67元,并无不当。


 

六、计算公式

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可得利益损失总额一不可预见的损失一扩大的损失一受害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一必要的成本。

七、计算方法

1.生产利润损失

对于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等买卖合同中,因出卖人违约而给买受人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根据延误的生产期限与平均经营利润或通常市场条件下利润率等可比利润率进行计算。

 

2.经营利润损失

对于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中,因一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根据履约期限的平均利润来计算违约期间的经营利润损失。

 

3.转售利润损失

对于先后系列买卖合同中,因原合同出卖方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损失。根据转售合同价款与原合同价款的差额,再扣除必要的转售成本进行计算。

 

八、举证责任分配

1.违约方举证责任

非违约方没有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

非违约方因违约而获得利益;

非违约方有过失。

 

2.非违约方举证责任

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总额;

必要的交易成本

所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是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的(也可由法院自由裁量)。

 

九、结语

总的说来,在具体案件中,确定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一般要经过如下步骤:第一步,确定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额,受损人对此负举证责任;第二步,确定这些可得利益损失哪些是违约方在订约时可以预见的,对此法院可酌情裁量;第三步,确定受损人对损失是否有过错,对此违约方负举证责任,如果受损人有过错,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四步,确定受损人是否因违约而获有不当得利,如有,则应从损失中扣除;第五步,确定受损人有没有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对此,违约方负举证责任;第六步,考察受损人获取可得利益的能力和条件,确定合理的赔偿额,对此法院有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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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鸿宇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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