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一兵律师亲办案例
交付商品房的法定标准
来源:张一兵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04
浏览量:1457

  一、商品房交房有哪些法定标准

  我国房地产法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工程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其中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如经保修单位维修后导致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或因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根据工程质量保证书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的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

  二、商品房交房应具备哪些要素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三)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以上内容由张一兵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一兵律师咨询。
张一兵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195好评数128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石河子市25小区西门新石律师事务所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一兵
  • 执业律所:
    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590*********07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石河子市25小区西门新石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