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英男律师亲办案例
公司风险管理之干股系列
来源:任英男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04
浏览量:790

1.干股系列之登记实缴型干股

之前我们说过,成立公司需要注册资金,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成立公司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出资还可以技术出资形式入股。除此之外,还有一类入股形式是通过“情份关系来完成的。这种入股形式并非法律规定和认可的,但在实务操作中则大量出现,我们俗话称之为干股

实践中,干股也是以不同的形式约定并存在的,一般情况可以分为“登记实缴型干股登记未缴型干股未登记型干股。本期我们先来介绍第一种干股。

达芬奇、米开朗基罗和拉斐尔要成立一家注册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于是三个人各显其能。达芬奇资金充足,直接货币出资500万元,米开朗基罗也不逊色,以自己的雕刻品作价500万元作为出资,拉斐尔没有资金、没有资产、也没有技术,但是有很强的人脉关系,今后不仅可以帮助企业完成各种融资,还可以开辟很多产品销售渠道。凭借阿瑟的这种关系和运作能力,达芬奇和米开朗基罗同意各让出5%的股份给予拉斐尔作为干股,三位股东确定的股权比例为:达芬奇45%、米开朗基罗45%、拉斐尔10%并办理了工商登记。拉斐尔取得公司的干股股份即办理了工商登记,同时也由其他二位股东为其实缴出资了,此时拉斐尔的干股就属于登记实缴型干股

不难看出,这种登记实缴型干股的取得,使得拉斐尔成为名义上的合法股东,在今后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可以行使股东的身份权利,同时还享有盈余分配等其他股东享有的一切权利。

同时该股权的取得还履行了出资义务,不用担心今后可能被债权人追溯补缴出资,与公司在应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干股系列之登记未缴型干股

上期我们介绍了一下登记实缴型干股,在上个案例中,达芬奇和米开朗基罗将自己各自的股权份额让渡出了5%,并为拉斐尔办理了工商登记,使得拉斐尔顺理成章地成为了公司的股东。接下来的案例我们看看和上个案例有什么不同。

但丁、彼特拉克成立了一家注册资金8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两人想各自出资400万,各占50%股份。公司成立后,两人结识了薄伽丘。薄伽丘虽然没有资金、没有资产、也没有技术,但是他和拉斐尔一样有很强的人脉关系,不仅可以帮助企业完成各种融资,还可以开辟很多产品销售渠道。为了彻底留住薄伽丘这位旷世奇才,俩人决定将公司重新作价1000万元,并从公司给予薄伽丘10%股份。

三人办理了工商登记,但丁、彼特拉克各占公司45%股份,薄伽丘占公司10%股份。然而公司增资部分虽办理了变更,但是薄伽丘并未实际缴纳股权相应的出资10万元。薄伽丘取得的干股属于登记未缴型干股

此种干股因办理了工商登记,虽然已获实际上的股东权利,享有股东的所有权利,但是由于在出资问题上存在未缴纳情形,这将成为薄伽丘永远并迟早要履行的义务。当公司对外产生重大债务时,债权人完全可以要求薄伽丘在未缴纳的10万元范围内与公司一起承担债务连带。

可见,获得这种类型的干股虽然直接享有股东权利,但同时也面临着随时要履行其股东义务的风险。

3.干股系列之未登记型干股

未投资型干股又可分为“未投资未登记型投资未登记型。直接举例:

哈迪斯、波塞冬与雅典娜共同创办一家公司,宙斯虽未登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上,但其掌握着公司的资源,上通金融机构、下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有着重大影响。

为了使宙斯加入公司的生产经营,哈迪斯、波塞冬和雅典娜决定每年按照公司股权比例的分红给予宙斯,并与宙斯签订了协议。

显然,宙斯未投入出资也并未出现在公司登记或公司的股东名册中,他享有的“准股权”是以其他股东名义占有,通过与其他股东内部协议约定而享受企业收益的。这种“准股权”被通俗地称为“干股”,且是“未出资未登记型”干股。实践中,宙斯的干股股东权利主要是由其对公司的影响甚至是控制来保障获得的。

而在生活当中往往还有这样一类人比如丘比特,看好哈迪斯的公司,或是受三位股东的宣传,投资了一笔钱给公司,但没有办理工商登记,也没有记载在股东名册中,从法律外观上并非真正意义的公司股东,他的干股股东权利主要是依靠与股东之间的协议约定来保障的,这对于协议条款的约定需要非常谨慎和全面。

不难看出,上述两种干股其股东权利保障均依靠影响力或与公司之间、公司股东之间协议来实现。对于公司内部而言,他们可以享有同公司股东一样的权利。除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管理、监督、表决外还可以享有分配利润的权利。但他们均不具备真正意义股东的法律地位,在对公司经营活动作出决定时,其表决行为的效力存在不被法律认定的情形和风险。

“干股”一词并非法律用语,是市场经济下企业自主经营的产物。从公司内部关系上来看,干股股东似乎享有与其他股东同等权利,但是不同形式的干股也存在着不同的利益风险。干股股东所作出的决议有可能不被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认可,从而导致无效或可撤销等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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