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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效力异议之诉
来源:葛弋慧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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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公司诉讼因股东会决议引发,要想维权需要先推翻股东会决议,按照《公司法》和《公司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推翻股东会决议有三种方案,无效之诉、撤销之诉以及不成立之诉,这三种之诉有什么区别呢?

一、决议无效之诉

《公司法》第22条第1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该规定有两点须特别注意,就是无效之诉针对的是决议内容,而不是针对决议程序的;其次就是内容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立法法》对于哪些是法律,哪些是行政法规,哪些是地方性法规,那些是部门规章有明确的界定,其中只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的决议内容才会无效

无效之诉并无时效限制。

二、决议撤销之诉

《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或者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属于撤销之诉。

该规定可知,股东会决议作出的程序性瑕疵以及内容违反章程两种情况会导致股东会决议被撤销。例如股东会不是由董事会召集的,例如股东会通知没有有效通知到股东等等,此种情况,异议股东提出的诉讼就是撤销之诉。

 撤销之诉的时效是决议作出之日起60,该时效是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

三、决议不成立之诉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5归纳了决议不成立之诉的5种情况,分别是第一种股东会未召开;第二种是开会未表决;第三种是人数不够召开股东会;第四种是表决比例未达标;第五种是其他情况;

上述5中情况是为不成立之诉的法定事由,不成立之诉除了第5条兜底条款外其他条款都是针对股东会程序方面的规定,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不成立之诉与可撤销之诉似有重叠之处,但是两者之间又有不同,一方面是不成立之诉已经通过列举的方式归纳了不成立之诉的具体情形,有利于当事人对号入座;其次不成立之诉 更偏向于由于程序瑕疵导致决议自始至终不符合成立的表象。

 不成立之诉无时效限制。

股东应当正确理解三种诉讼适用的不同类型和情况,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正确的诉求,适用不当可能会被法院驳回诉请,有理变无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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