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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分红之法律规定
来源:葛弋慧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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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红是股东的固有权利

《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该法律规定是股东享有分红权的法律基础,根据该规定股东享有分红权。

《公司法》第166条规定了利润的范围,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应当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同时要弥补之前的亏损之后的剩余税后利润是股东可以要求分配的。

二、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照实缴比例

1、《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这里特别说明的是法定的分红比例是实缴资本的比例,而不是认缴资本的比例。假定公司甲股东认缴50万,实缴5万,乙股东认缴30万,实缴10万元,那么如果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应该是按照5:10的比例分配利润,而不是按照50:30的比例分配,在认缴资本制度下,该规定非常重要。

2、《公司法》第34条还规定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的从约定。

1)分红比例可以约定,比如股东之间通过章程约定,实缴90%的股东分红10%;实缴10%的分红90%,这是完全可以的,也可以约定不按照实缴分红按照认缴分红。

2)关于股东分红必须是全体股东的约定,不能通过资本多数决的方式剥夺小股东的分红权。比如原来章程约定按照实缴资本比例分红,后来大股东通过三分之二表决权修改章程将分红比例修改为按照认缴资本比例分红,这样的修改就是无效的。

三、关于强制分红的条件

1、《公司法司法解释4》第15条规定,股东会形成具体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拒不分红的,股东可以通过法院强制分红。

2、《公司法司法解释4》第15条规定,虽然股东会未形成利润分配方案,但是部分股东(一般为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比如变相向自己分配利润,或者隐瞒或者转移公司利润等损害其他股东权利的行为,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受损股东可以请求法院强制分红。

除此之外,人民法院一般情况下认为分红是企业的自治行为,法院不会强制干涉。

四、极端不分红情况下的股东退出权

《公司法》第75条规定公司连续5年盈利,符合分红条件,然而公司连续五年不分红的,对于公司再次做出不分红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本条规定适用的是极端不分红的情况,是公司连续盈利但是大股东把持股东会不作出分红决议,导致小股东投资目的长期无法实现,长期损害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但是该条款适用的条件也比较苛刻,实践中大股东有诸多方式可以进行规避,通过此种方式退出的难度也不小。

五、律师解读

分红是股东的权利,但是这个权利的实现并不容易,股东入股后保障分红权的最好方式是首先股东可以在公司成立时,通过章程将分红的条件、时间和流程进行详细约定,这样股东的分红权就可以得到保障。

其次如果事先没有约定的,可以根据公司法的强制分红的条件提起强制分红之诉;最后如果不符合提起强制分红的条件,公司又长期盈利不分红的,可以提起股权股权回购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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