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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担保之审批手续
来源:葛弋慧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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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民纪要》颁布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效力认定口径发生重大变化,不再是“认章不认人”,是否加盖公章不再是判断担保效力的唯一依据。在此提醒债权人,遇到公司提供担保,务必注意。

一、公司担保需审查内部审批手续

《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因此债权人在审查公司担保是否有效的时候,首先需要对照拟担保的公司章程审查,除了担保合同是否加盖公章之外,还要审查公司是否就本次担保和具体的担保金额是否经过了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同时应当审查该决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二、决议效力的审查问题

既然按照法律规定公司提供担保,债权人有义务审查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鉴于债权人并非公司内部人士,对于公司状况不了解,因此法律上要求债权人只需要对于决议进行形式审查即可,即审查该份决议内容是否与担保合同一致,表决人数和表决权比例是否符合章程规定等。而无需对于股东签字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当然如果担保公司主张债权人对于决议实质无效是明知的除外。

三、关联关系担保和非关联关系担保

《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为本公司股东或者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属于关联担保,否则为非关联关系担保。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关联关系担保决议作出时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于担保事项没有表决权。

四、不需审查决议的四种例外情况

《九民纪要》第19条规定,符合下面四种情况之一的,债权人无需审查担保公司的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1、公司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主营业务的担保公司,或者是开展保函业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2、公司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

3、公司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

4、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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