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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公司股东须避免无限责任
来源:葛弋慧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03
浏览量:699

一、定义

根据《公司法》第57条的规定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家一人有限公司,且该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再设立一人有限公司。

二、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1、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个人独资企业的股东只能是自然人。

2、一人有限公司原则上股东以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开办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一人有限公司需要在公司层面和股东个人层面分别缴纳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只需要开办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一人公司股东的无限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63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互独立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一人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在起诉一人公司偿还债务的同时可以将一人公司的股东一并起诉,被诉的股东如果主张其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那么就应该举证证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是独立的,否则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这里的举证责任是倒置的,也就是说只有股东证明独立,否则就认为是不独立的。而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首先由债权人举证证明不独立,否则就认为是独立的,两者有本质区别,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一人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财务的注意义务甚至远远高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四、如何证明独立而免责

《公司法》第62条规定一人有限公司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且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因此股东要证明财产独立性需要提供下面三个方面的资料。

  第一、需要提供每一个会计年度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并且要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形成年度审计报告。在该类案件中审计报告非常关键,是股东免责的重要法律文件。

  第二、股东需要制作并长期保留完整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备查。

  第三、股东需要保持公司账目清晰,对于每笔资金的往来有清晰的财务记载。类似案件处理中,人民法院经常会要求公司提供账户交易明细,并就其中的账目支出合理性进行审查,并判断是否出现股东和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况,因此如果公司账目混乱,仅有审计报告有时并不能免责。

五、律师评析

  看了免责需要提供的法律文件,作为一人公司股东的您能做到吗?如果做不到建议您谨慎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对于已经设立的一人公司可以通过转让股权,增资等方式转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但是转变为普通有限公司之前的债务还是要按照一人公司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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