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情权的范围
《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和复制下列文件下列5种文件分别是《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以及《财务会计报告》。
同时《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请注意这里的公司会计账簿是查阅而没有规定复制权。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7条额外赋予了股东通过章程约定知情权的权利,即如果公司章程对于知情权的行使方式有约定的,股东有要求按照章程查阅或者复制特定文件的权利。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9条规定,如果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实质上剥夺了股东特别是小股东依据公司法第33条享有的知情权的,该规定属于无效规定。小股东依然可以根据公司法33条的规定行使知情权。
二、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问题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中曾经将知情权行使的范围明确规定包括与会计账簿相关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但是正式稿将该规定删除了,但是根据《会计法》第9条和第14条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的情况看,股东如果对会计账簿记载有异议的,是可以申请查阅相关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
三、知情权的行使
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应当先向公司提出申请,明确查询的范围和内容,同时要说明查询目的,如果公司拒绝股东的查询申请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提起知情权诉讼时,应当在诉请中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查询的时间、地点以及需要查询文件的目录,以免执行时出现纠纷。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0条的规定,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四、四种情况公司可以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
(1)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合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即股东的业务和公司的业务属于同业竞争的。
(2)股东可能向他人通报有关公司会计账簿的信息,例如股东的近亲属从事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股东可能会将从公司查询到的信息告知他人,损害公司利益。
(3)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经有过将从公司查询到的会计账簿信息通告他人,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4)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五、恶意不提供相关文件的法律责任
实践中,不论是股东自行行使知情权,还是股东依照人民法院判决行使知情权,公司高管都可能会以“相关材料已经遗失”为由拒绝知情权的行使,遇到此种情况,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2条的规定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六、相关法规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依法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公司法》第九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