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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言论自由的刑法边界
来源:闵济宏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03
浏览量:1661

网络言论自由的刑法边界

   为进一步规范网上信息传播秩序,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深入整治网上各类违法违规问题乱象,国家网信办于2020520日,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为期8个月的2020“清朗”专项行动。713日,国家网信办启动2020“清朗”未成年人暑期网络环境专项整治,以求给广大未成年人营造健康的上网环境。

 

随着网络自媒体时代的来临,网络用户数量激增,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4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3月,我国网民规模为9.04亿,互联网普及率达64.5%。相比于传统大众媒介,互联网新媒介的传播速度更快,范围更广,这使得网络谣言的数量也激增。

 

对面日益增长的网络言论,我国立法逐步严苛,呈现出犯罪化趋势。例如,故意传播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会承担刑事责任。同时,针对网络诽谤言论的打击也更加严厉。 2013??9?月两高更是专门就网络诽谤言论的问题,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由此可见,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对于网络言论有着高度重视。公民或组织在享有网络言论自由的同时,也应对自己的言论负责,否则会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编造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等言论

我国作为14亿人口的大国,在数月之内抗疫取得明显成效,这与党和政府的强大组织能力,医护工作者的无私奉献,以及广大民众认真执行自我防护是分不开的。但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抗疫初期谣言四起,造成了严重的社会恐慌。造谣者无视法律,肆意造谣,严重践踏了司法尊严,值得我们法律人反思。

 

今年124日,有网民发布我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昨天赶紧去了朝阳大悦城、西单大悦城门口咳嗽上百次,感染的人越多越好相关消息。对此,警方迅速开展调查,于126日将信息发布者刘某(男,22岁)查获。经查,该人并未感染新冠肺炎,身体健康,其出于恶作剧心态,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并在微信朋友圈及多个微信群、QQ群内发布,群内共涉及2700余人,引发群众恐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犯罪嫌疑人刘某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依法被通州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25日,刘某已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同时,该条第二款还补充规定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疫情期间,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会被刑法追究责任。即使没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造成严重后果,同样会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例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其他网络谣言、诽谤类言论

 

除了谎报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的情况外,其他网络谣言同样受到法律的制约。

 

根据《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根据《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的,以诽谤罪论处。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科威法律数据库提供的数据来看,引用此项条款的裁判文书高达108篇。由此可见,我国司法对于利用网络谣言进行诽谤的案件打击力度还是很大的。一方面,造谣者应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之心,不能为了所谓的点击量伤害他人。另一方面,遭受诽谤困扰的公民或组织,应当举起法律的武器,积极举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必须明确,网络并不是可以肆意妄为的法外之地,互联网中的虚拟身份,与现实中的真实身份一样,如果有违法行为,同样需要承担应有的法律后果,这样才能从根源上杜绝网络无底线行为,还互联网一片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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