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文明律师亲办案例
辽宁省故意伤害罪量刑规定
来源:宋文明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02
浏览量:1169

故意伤害罪
  1、法定刑在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轻伤一人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人数、伤情程度、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轻伤一处,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五个月刑期;
  (3)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作案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重伤一人,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造成被害人六级残疾的,以五年有期徒刑为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人数、伤情程度、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轻伤一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的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每增加重伤一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4)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5)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作案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可以在十二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人数、伤情程度、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轻伤一处,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五个月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每增加重伤一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5)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作案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20%以下的刑罚量:
  (1)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
     (2)因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的;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减少20%以下的刑罚量: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
  (2)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6、需要说明的事项:
      使用以下手段之一,使被害人具有身体器官缺损、器官明显畸形、身体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碍、造成严重并发症等情形之一,且残疾程度在六级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1)挖人眼睛、割人耳、鼻、挑人脚筋,砍手手足、剜人髌骨;
(2)以刀划或硫酸等腐蚀性溶液严重毁人容貌;
(3)电击、烧烫他人要害部位;
(4)其他特别残忍手段。

以上内容由宋文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宋文明律师咨询。
宋文明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9919好评数232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大连市中山区五五路1号港湾中心28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宋文明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2*********32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大连市中山区五五路1号港湾中心28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