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东律师亲办案例
膝关节韧带损伤医疗事故损害
来源:李晓东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02
浏览量:1628

膝关节韧带损伤医疗事故损害

李晓东律师对本案的语音讲解。

         膝关节是人体最复杂的持重的大关节。它的结构非常复杂,它既要求比较大的灵活性。又要要求很坚固。所以呢,膝关节有很多的韧带。韧带损伤以后一般都需要手术来治疗。手术也有点儿复杂。

         涉及到关节的手术做完了之后都涉及到一个挺难解决的关节腔内的粘连问题。也就是说,膝关节有伤就要愈合,愈合,就可能发生粘连。所以呢,术后如何锻炼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要有专业人士来指导计不能什么也不练又不能暴力的锻炼。

         原告向本院提出:原告2018年3月9日因摔伤到被告处治疗,被告收入院后诊断为右膝前交叉韧带断裂、右胫平台后缘骨折、右膝内侧副韧带损伤。住院治疗后3月19日行膝关节镜手术治疗,术后2周出院。原告出院后遵医嘱5周后到被告处复查,被告复查医生不顾原告膝关节不能自然弯曲的伤情,强行干预原告右膝关节弯曲110度。原告患肢感到剧痛,三天后疼痛仍未消除,找到被告的郭医生,医生告知需要将患肢0度固定两个月再来复诊。原告两月后复诊检查,此时患肢活动50度,主动活动仅20-30度。原告为此再次在被告处住院接受手术治疗,但术后右膝关节功能并未得到功能恢复,经X X1医院治疗诊断,原告右膝关节已经半脱位,已无法得到有效治疗。原告认为,被告在治疗中未尽到相关的诊疗规范和告知义务,违规进行松解治疗,导致原告右膝关节严重脱位无法恢复,其错误的治疗行为与原告严重伤残的损害后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在双方多次协商不成情况下,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3月9日,原告袁X X因摔伤到被告中医院就诊,并办理住院,入院科别为骨三病房。入院记录中主诉内容为:“伤后右膝疼痛、活动受限1天”,现病史内容为:“该患1天前行走时摔伤右膝部,当时右膝疼痛,活动受限。伤后急到沈阳,,集团总医院就诊,经该院行右膝MRI示:‘右膝前交叉韧带断裂、内侧副韧带损伤’。给予患者支具保护,并对症治疗(具体不详)。今来我院就诊,经急诊检查后,以‘右膝前交叉韧带断裂、内侧副韧带损伤’为诊断收入院。症见:右膝疼痛,局部肿胀,活动受限。伤来无昏迷,无发热,无恶心、呕吐,无腹胀、腹痛,二便正常”。出院诊断:“右膝前交叉韧带断裂,右胫骨平台后缘骨折,右膝内侧副韧带损伤;右膝半月板损伤,右膝关节积液”。原告在被告中医院住院20天,2018年3月29日出院,住院期间二级护理。住院期间行右膝关节镜术,右膝关节前交叉韧带重建术,右膝内侧副韧带损伤修复术,右膝关节半月板损伤修复术。出院医嘱:“注意病情变化,适当康复联系,一周内复查,有病情变化随诊”。医院为原告开具住院诊断书,建议原告休息一个月。

      2019年3月21日,原告再次到被告中医院住院治疗,入院科别为骨四病房,主诉内容为:“患者一年前走路时摔伤右膝部,致右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在我院行右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关节镜下重建手术,现来诊复查,右膝关节稳定性恢复良好,故门诊以右膝前交叉韧带损伤重建术后之诊断收入院,拟行右膝前交叉韧带损伤重建术后空心钉取出手术。现症见:右膝部无疼痛,活动略受限。病来患者无恶心、呕吐,无胸腹疼痛,饮食及二便正常”。出院诊断:“右膝关节(前)十字韧带损伤重建术后;右膝关节黏连”。

       原告此次住院6天,2019年3月27日出院。住院期间行右膝关节镜下清理松解术、切开空心钉取出术。出院医嘱:“1、预防感染,对症治疗,正确功能康复;2、嘱患者按医嘱来院复查;3、病情变化随诊”。医院为原告开具住院诊断书,建议原告休息一个月。

        2019年3月28日,原告到,,大学附属X X1医院第三康复科病房住院,进行康复训练和治疗,住院20天,2019年4月27日出院。出院诊断:“右膝关节僵硬,右膝关节十字韧带损伤术后,右膝内侧半月板伴副韧带损伤术后,右膝松解手术后恢复期”。2019年5月5日,原告再次到,,大学附属X X1医院第三康复科病房住院,进行康复训练和治疗,住院26天,2019年5月31日出院,出院诊断和前一次相同。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鉴定申请,申请就被告中医院对原告袁X X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参与程度、原告右膝关节半脱位与被告的治疗有无因果关系、原告右膝关节半脱位是否构成伤残及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本院通过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X X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申请的事项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于2020年6月5日出具鉴定意见:

          医方于2018年3月16日给患者行右膝关节镜术,右膝关节前交叉韧带重建术,右膝内侧副韧带损伤修复术,右膝半月板损伤修复术符合诊疗常规;

          医方在给患方行右膝关节前交叉韧带重建术,右膝内侧副韧带损伤修复术,右膝关节半月板损伤修复术之后没有建议患方到康复科进行系统康复治疗存在过错;

          患方出院约五周之后到医方复查,医方在给患方行右膝关节手法屈曲松解时没有详细记录、及没有给患方进行系统的检查存在过错;医方对给患方行右膝关节手法屈曲松解后可能引起的诸多不确定后果估计不足存在过错;

         患方目前右膝关节功能障碍及右膝关节脱位的后果与医方的过错存在主要的因果关系;医方应该对患方目前右膝关节功能障碍及右膝关节脱位的后果结果负责,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建议医方承担主要责任比较适合。患方伤残等级评定:

        患方袁X X目前右膝关节功能障碍及右膝关节脱位的后果依照《人体损失致残程度分级》5.8.6.8)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75%以上之规定,伤残程度评定为八级。原告支出鉴定费9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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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经鉴定,被告中医院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其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责任。故被告中医院应按70%的比例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被告中医院在被告X X投保了医疗责任保险,被告,,险应当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履行保险义务,赔付原告的经济损失。


判决如下:

        原告袁X X的经济损失为342448.44(医疗费57410.84元、护理费1039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60元、交通费800元、误工费19528.8元、残疾赔偿金224052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鉴定费9500元);

         二、被告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理赔原告袁X X的经济损失342448.44元(医疗费57410.84元、护理费1039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60元、交通费800元、误工费19528.8元、残疾赔偿金224052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鉴定费9500元)的70%,即239713.91元;

三、驳回原告袁X X的其他诉讼请求。

膝关节韧带损伤医疗事故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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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东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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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晓东
  • 执业律所:
    辽宁邦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7*********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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