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东律师亲办案例
颈椎病手术定位错误医疗事故损害
来源:李晓东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02
浏览量:1519

颈椎病手术定位错误医疗事故损害

李小东律师对本案的语音讲解。原则上说,作为一个老医生,很熟悉颈椎病的老医生。我反对患者做颈椎病的手术,除非你在著名的国家级大医院。颈椎病的手术是七十年代北医附属三院发明的。现在很多小医院就是二级医院,县医院也做这样的手术,他知道自己没有底,从别的地方请了一个大夫。这个手术有的时候做完了,患者的症状没有什么环节。有的时候做坏了就出大事儿。不管是本案当中的定位错误还是有的手术当中的牵拉导致截瘫。最常见的呢是手术以后出血,血肿压排导致截瘫加重。不管是哪种情况啊,这个手术医院的这一方都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这个手术难度很大,打官司的时候赔偿的大多数都不多。赔的钱不多,医院里责任的一般都在一半儿或者不到一半儿。


     2013年6月2日,原告因“颈肩部疼痛伴左上肢放射痛3年,加重1个月”至被告处门诊治疗。MRI显示颈4/5、5/6椎间盘向后突出,相应节段硬膜囊受压。门诊以“神经根型颈椎病”,需手术治疗为由于2013年6月5日收治入院,于6月11日行前路颈5椎体次全切钛网植骨融合内固定术,于6月17日出院,共计住院12天,期间产生医疗费43448.66元。

        2018年8月11日,原告再次至被告处门诊治疗,MRI显示颈椎术后,颈5/6椎间盘突出,相应层面黄韧带增厚,伴椎管狭窄,颈髓受压。同年8月22日,原告被诊断为“脊髓型颈椎病、颈前路术后”,再次由被告收治入院,于8月24日行“颈前路术后钛板系统拆除术+颈5/6椎间盘摘除椎间融合内固定术 ”,于8月27日出院,共计住院5天,期间产生医疗费22447.87元。因被告允诺免费为原告实施第二次手术治疗,故该医疗费原告并未实际支出。庭审中,被告亦认可该费用全部被告负担。

期间及此后,原告陆续门诊就医及购药,共计支出医疗费13604.06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一致同意就伤残等级等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省医学会就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伤残等级等事项予以鉴定。省医学会于2020年5月14日出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专家组分析认定:患者目前残存症状与其疾病本身有关,但主要与医方第一次手术定位错误且未行告知义务,导致患者在2018年8月24日才行颈5/6椎间盘摘除椎间融合内固定术,延误五年时间治疗有关,并据此认定被告在诊治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在造成患者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本例损害后果为三级戊等(十级伤残)。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9950元。

         2020年5月21日,原告委托X X司法鉴定所就其误工期限、营养期限、护理期限进行鉴定。该所于6月1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误工期限为6个月、营养期限为2个月、护理期限为2个月。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700元。


         本院认为,省医学会已认定被告在本次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且负主要责任,故本院认为被告的责任比例以80%为宜。经核算,原告主张的医疗费金额有误,本院予以调整。其余项目及标准因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因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伤残,精神上受到伤害,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本院酌情认定为5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 X大学附属X X医院(X X市医疗中心X X医院)赔偿原告冯X X医疗费57052.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护理费12713.66元、营养费2100元、误工费38140.99元、交通费5000元、鉴定费10650元、残疾赔偿金129772元,合计257129.37元的80%,即205703.50元;

二、被告X X大学附属X X医院(X X市医疗中心X X医院)赔偿原告冯X X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上述第一、二项合计210703.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冯X X的其他诉讼请求。

颈椎病手术定位错误医疗事故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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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东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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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晓东
  • 执业律所:
    辽宁邦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7*********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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