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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不分主从犯和分主从犯分析
来源:杜凯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01
浏览量:2683

刑事案件不分主从犯和分主从犯分析

---杜凯律师

【共同犯罪不分主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如果各被告人都积极参与,作用相当,可以不区分主从犯,这是有些共同犯罪案件中判决中出现的情况,很多被告人认为自己处于从犯地位,但是法院却判决为不分主从犯(对于有些被告人不分主从犯判刑相对要重10%左右)。对于这样的问题,杜凯律师根据多年经验,整理分析。

在共同犯罪中,如果各行为人的地位、作用都相当或者一致,应均认定为主犯,如果在共同犯罪中的被告人相互推诿推卸责任,又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其在犯罪行为中的地位、作用大小,应认定他们在共同犯罪中起同等的作用,不区分主从犯。

【分主从犯规定】

《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认定主犯的几个考虑因素

   犯意提议者、发起者,犯意的发起者并且参与犯罪实施的,往往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犯罪的联络者,在参与共同犯罪的人中,每个人参与的主动程度并不是完全相同的,这往往表现在纠集与被纠集的关系上,而犯罪的纠集者一般都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主动参与者,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在共同犯罪中直接实施犯罪行为,是犯罪结果的主要责任者,应当认定为主犯。

 组织、策划、指挥共同犯罪的行为,选择犯罪目标、制定犯罪计划的行为,甚至有些还制定行为实施后如何逃避刑事责任的计划。

 、看因果关系,要看谁的行为对因果关系的作用是关键的,不可分割的。

、看犯罪收益的分配情况,能在案件中直接获得利益,并对利益的分配起到决定作用的为主犯。

  认定从犯的几个因素:

  主犯、从犯存在于共同犯罪中,没有共犯,就无所谓主犯、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犯的认定有两种情况:

   起次要作用的,在实施具体犯罪中,在主犯的组织、指挥下进行某一方面的犯罪活动,情节较轻,对整个犯罪结果的发生,只起了次要的作用。

 起辅助作用的,在共同犯罪活动中,为完成共同犯罪只起了提供物质或者精神帮助的作用。如提供作案工具、为实行犯采点望风、指示犯罪地点和犯罪对象、消除犯罪障碍等。对完成共同犯罪,只起了辅助作用。

杜凯律师总结,在有些案件中,个共同犯罪人的作用,从以上不同点分析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所以是比较复杂的,需要结合案件整体情况来进行分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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