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东律师亲办案例
胎心70次医疗事故损害
来源:李晓东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01
浏览量:1426

胎心70次医疗事故损害

李晓东律师对本案的语音讲解。凡是涉及到产科生孩子的问题,都要特别重视胎心。正常的胎心是110-160之间,如果高于160,说明孩子有短时轻度的缺氧。如果胎心持续的低于110,那是严重的缺氧。胎心到100以下,特别是到七八十次的时候。孩子要出大事儿,很难存活。通常最简单的分析孩子的病因,孩子出生以后出现各式各样的问题。最重要的指标就是孩子在子宫里胎心状态如何。这是最基本的分析的切入口。孩子出生以后,出生的一分钟,五分钟,十分钟,要对他进行三次的记录,这个叫阿普评分。如果一分钟的评分在2-5左右的时候,那就比较严重的孩子有问题,正常应该是十分。

经审理查明:陈,,孕期于,,医院定期行围产检查。2018年7月21日07时45分,陈,,因“停经39+6/7周,不规律下腹疼6小时”入,,医院住院待产。,,医院经相关检查,拟行医疗方案为阴道试产。分娩过程中,出现胎心变异减少,最低胎心70次/分。同日21时10分,陈,,经过侧切及胎头吸引娩出一新生儿,Apgar评分:1分钟总分为2分,其中呼吸、肌张力、喉反射与皮肤颜色等4项均为0分;5分钟评分为2分,其中呼吸、肌张力、喉反射与皮肤颜色等4项均为0分。该新生儿经,,医院行气管插管术等相关抢救治疗措施后于当日21时35分转入XX医院儿科进一步救治。2018年7月25日,该新生儿经抢救无效死亡。2018年7月26日,周,,委托XX司法鉴定中心就该新生儿死亡原因进行鉴定,该中心于2018年11月25日出具《XX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吉津司鉴定中心(2018)法医病鉴字第02号】,鉴定意见为:陈,,之子系在分娩过程中因胎儿窘迫致羊水吸入肺内而死亡。2018年12月4日,,,医院与陈,,共同委托XX司法鉴定中心就,,医院对陈,,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有过错,与陈,,之子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过错参与度问题进行鉴定,该中心于2018年12月12日出具《XX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意见书》(司鉴中心【2018】法临鉴字第322号),鉴定意见为:,,医院对陈,,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医院的医疗过错与陈,,之子出生后发生新生儿窒息、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多脏器功能障碍,经抢救无效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医院的医疗过错参与度为主要责任。现周,,、陈,,为索要赔偿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医院支付尸体存放及火化费用9,580.00元、丧葬费24,580.40元、护理费15,805.54元、鉴定费16,000.00元、医药费18,941.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2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00元、律师代理费10,000.00元、交通费400.00元,病历复印费68.16元,上述费用共计206,655.43元。对此诉请,,,医院认为:1.,,医院对陈,,就医过程及两份鉴定意见书没有异议,同意按照70%责任比例予以赔偿。2.陈,,就医期间欠缴医疗费7,308.73元,此款应予扣除。3.支付给XX司法鉴定中心的7,180.00元鉴定费是,,医院先行垫付的,其中30%即2,154.00元应由陈,,、周,,承担。4.本案应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医院不同意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他意见待质证阶段发表。

另查:1.陈,,在,,医院就医期间欠缴医疗费7,308.73元,周,,、陈,,认可承担上述费用中的20%,并从,,医院应付赔偿费用中抵扣。

本院认为:1.XX司法鉴定中心2018年12月12日出具的《XX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司鉴中心【2018】法临鉴字第322号)系本案当事人双方共同委托做出,合法、有效,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医院应就其医疗过错行为向陈,,、周,,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责任比例以80%为宜。2.就陈,,、周,,主张的各项损失,本院综合案件实际,经计算核定,按如下数额予以保护:医疗费13,094.34元、护理费15,805.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2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00元、丧葬费24,580.40元、尸体存放费用9,180.00元、交通费400.00元、病历复印费68.16元、鉴定费12,800.00元、律师代理费10,000.00元,以上共计197,208.44元。3.陈,,在,,医院就医期间欠缴医疗费7,308.73元,其中80%即5,846.98元由,,医院承担,20%即1,461.75元应由陈,,、周,,承担。就,,医院应承担的5,846.98元,因陈,,、周,,并未实际支付,故,,医院无需再行给付,就陈,,、周,,应承担的1,461.75元,应从,,医院应付赔偿费用中予以抵扣。4.陈,,、周,,应承担,,医院向XX司法鉴定中心支付的鉴定费用7,180.00元中的20%即1,436.00元,上述亦应从,,医院应付赔偿费用中予以抵扣。6.抵扣后,,医院最终在本案中应向陈,,、周,,支付的赔偿费用总额为194,310.69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陈,,、周,,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94,310.69元;

二、驳回原告陈,,、周,,的其他诉讼请求。

 

胎心70次医疗事故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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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东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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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晓东
  • 执业律所:
    辽宁邦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7*********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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