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东律师亲办案例
螺钉松动髋内翻医疗事故损害
来源:李晓东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01
浏览量:1436

螺钉松动髋内翻医疗事故损害

李晓东律师对本案的语音讲解。首先嗯打医疗官司的关键是鉴定,所以原告一定要配配合法院鉴定,自己也要非常重视。鉴定程序。

第二本案里边涉及到医生的问题,在小医院经常见。就是手术设计的时候固定的就不唠骨折这个病吧,你固定的不牢,他老动活就不行。那最开始的那小骨架就涨不上。一旦发现这个长不上,不愈合的情况,得赶紧想办法。还有呢就是医生要反复的告诉患者,尽量的固定,尽量不要乱活动。这个活动这个事儿也是医生和病人之间互相配合这件事儿啊。有些活动是禁止的。

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2015年8月,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在被告医院住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原告左股骨转子间骨折,内固定术后内固定松动,导致原告身体受损致残,疼痛不已,无法正常生活,后于2018年被告进行第二次补救手术,现仍然疼痛,经医学会鉴定,被告的医疗存在过错,与原告的损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经司法鉴定,上述损伤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身体伤害构成拾级伤残。特起诉,请求支持原告的请求。

,,医院辩称,一、被告对原告的诊疗符合诊疗规范,原告未遵医嘱注意休息并保护受伤部位,对其目前的损害后果存在较大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2015年8月,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左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等伤情,在被告处诊疗,行左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开放复位内固定术,治愈出院,出院医嘱为:1、注意休息,加强营养;2、继续当地医院治疗;3、注意保护患肢,患肢暂勿下床负重,防止钢板螺钉松动断裂或再骨折,定期复查患肢X线,根据骨折愈合情况决定患肢负重时间,如股骨头出现坏死,不排除需行左髋关节置换术;4、骨折愈合后取内固定;5、随诊。本次诊疗活动中,原告有手术指征,被告行开放复位内固定术诊疗正确,手术方式、时机选择均符合诊疗规范。

因原告骨折粉碎性程度高,术后未遵医嘱过早活动造成内固定松动,2018年9月,在被告处行左股骨转子间骨折术后松动螺钉取出术,治愈后出院。双方因医患纠纷,2019年10月15日,XX医学会经过鉴定出具了湘潭医鉴[2019]9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术,鉴定结论为:

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方负次要责任。因此,原告自身对其目前的损害后果存在主要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二、原告2015年因交通事故致九级伤残已经获得了相应赔偿,不应获得重复赔偿,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目前的伤残等级与被告的诊疗活动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015年8月,原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左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等伤情,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原告通过诉讼获得赔偿数额为:232598.35元。

XX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鉴所[2019]临鉴字第24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不应被采信。

首先,该处损伤与交通事故损伤部位一致;其次,该鉴定系原告单方申请,被告未参与鉴定过程;再次,该鉴定仅就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没有就被告的诊疗过错与原告目前伤残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出具意见,原告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被告的诊疗行为与其目前的伤残结果有因果关系,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原告就同一损伤要求重复赔偿不应得到支持;三、被告四级医疗事故不会致原告十级伤残,原告诉请赔偿金额过高,部分赔偿金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核减。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规定,医疗事故一级乙等三级戊等对应等级一至十级。四级医疗事故不构成伤残等级。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四级医疗事故赔偿的费用为:

1、医疗费(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2、误工费(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5、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本案中,被告承担次要责任,只需按30%的比例承担上述费用,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十级伤残费用没有依据,因此,其诉求赔偿金额显然过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核减。综上,原告系因自身导致内固定松动引起二次手术,即使被告需承担责任,亦只承担次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十级伤残的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查明。被告为原告2018年住院时垫付的医疗费4286.52元应予核减。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8月5日,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在被告处住院治疗,2015年8月19日在全麻下行左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开放复位内固定术,2015年11月19日出院。出院诊断:1、左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2、右侧颞骨骨折,头皮裂伤;3、高血压3级,极高危组。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加强营养;2、继续当地医院治疗;3、注意保护患肢,患肢暂勿下床负重,防止钢板螺钉松动断裂或再骨折,定期复查患肢X线,根据骨折愈合情况决定患肢负重时间,如股骨头出现坏死,不排除需行左髋关节置换术;4、骨折愈合后取内固定;5、随诊。同日,XX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作出(2015)临鉴字第63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分析说明为:1、根据主诉、医疗资料、司法医学检查分析,肖,,损伤为:左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右侧颞骨骨折、头皮裂伤。2、据损伤形态特征分析,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交通事故可以形成。3、患者左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钢板内固定术后遗存髋关节功能丧失50%,折合左下肢功能丧失25%以上,加之患者原有四肢内风湿性关节炎存在,恢复情况不甚满意,且不排除今后股骨头坏死甚至需髋关节置换风险。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18667-2002)符合4.9.9.i款规定,其损伤程度构成九级伤残。4、建议加强营养,加强功能锻炼,定期门诊复查,动态观察股骨头骨质变化,一年后择期取出内固定钢板,各项治疗费用预计10000元,届时需休息一个月。2016年2月1日,本院对原告诉谭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2015)潭民一初字第203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的损失含取内固定费用10000元、135天(住院105天+司法鉴定休息期)的误工费等。该案赔偿已到位。此后,原告因左髋部一直疼痛,多次就诊。

2018年9月27日,原告到被告处住院治疗。入院诊断:左股骨转子间骨折内固定术后内固定松动、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2018年9月28日,行左股骨转子间骨折术后松动螺钉取出术。2018年10月8日出院。出院诊断:左股骨转子间骨折内固定术后内固定松动,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出院医嘱:注意休息,加强营养,不适随诊。医疗费4286.52元由被告垫付。原告此次住院无人护理。

因医、患双方对原告左股骨转子间骨折内固定术后内固定松动的原因和责任存在争议,XX卫生健康局委托XX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该会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湘潭医鉴[2019]9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意见:

1、患者左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医方诊断正确,行开放复位内固定术,有手术指征,医方手术方式、时机选择符合诊疗规范。

2、患者骨折粉碎程度高,手术后患者过早活动及医方处置不当(患者内固定术为非坚强固定术,术后医方未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如牵引、髋人字石膏,术后医方左下肢石膏固定处理存在不当等)是螺钉松动及髋内翻的原因。医方发现患者螺钉退出后的处理不积极。

3、患者目前左髋骨疼痛,负重行走尚可,但左髋屈曲、内外旋,内收、外展功能受损,左髋内收畸形,左下肢短缩,骨折示畸形愈合。

4、医方医疗行为与患者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结论: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方负次要责任。

医疗护理及建议:患者需要定期至门诊复查,了解骨折愈合情况,加强功能锻炼,取出内固定,必要时行髋关节置换手术。

2019年10月29日,XX法律服务所委托XX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就医纠纷造成身体伤害和损害程度等进行司法医学鉴定。XX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11月6日作出潭莲城司鉴所[2019]临鉴字第24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

1、经检验,右髋关节活动存在一定影响,左下肢较右下肢短缩3cm。

2、据《人体损伤程度致残程度分级》5.10.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0)款之规定,评定伤残等级为十(拾)级。

3、建议目前左髋关节存在的主诉及功能影响的治疗遵医嘱。建议适时取出内固定物,其取出的时间由医院确认,其手术医疗费估计12000元左右或以医院实际发生费用为准,届时可计算30天误工及一人20天的护理。鉴定意见:肖,,因损伤后果评定伤残等级为十(拾)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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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原、被告对两次司法鉴定意见中伤残等级评定的依据存在争议,本院具函XX司法鉴定所,要求其对鉴定情况予以说明。该所于2019年12月12日复函:“一、经阅贵院提供的锦城(程)司法鉴定所鉴定文书,该鉴定时间为2015年11月19日,主要体格检查的描述为:左下肢轻度废用性萎缩,左髋关节前屈60°、后伸5°、外展20°、内收5°、外旋20°、内旋20°,髋关节功能丧失50%左右。二、我所出具鉴定文书鉴定时间为2019年11月6日,主要体格检查的记录为:左下肢长度为93cm,右下肢长度为96cm,左下肢有3cm的短缩。三、两机构均是对被鉴定人一个部位进行鉴定,两个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不一样,一个九级、一个十级。锦城(程)所鉴定的依据是该损伤关节的活动度丧失50%,我所鉴定的依据是该损伤后的双下肢长度不一,相差3cm。四、我所认为损伤侧肢体较健侧肢体长度短缩的原因为:左侧股骨大转子间骨折的近端与远端对位欠佳,存在重叠畸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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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原告因交通事故在被告处行左股骨转子间骨折内固定术后左髋部一直疼痛,后经手术取出松动螺钉。原、被告的医疗争议经XX医学会鉴定,认定原告手术后过早活动及医方处置不当是螺钉松动及髋内翻的原因,医方发现患者螺钉退出后的处理不积极,医方医疗行为与患者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方负次要责任。故被告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对原告因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取出松动螺钉后,对就医纠纷造成身体伤害和损害程度等进行司法医学鉴定,经鉴定认为原告双下肢长度不一,相差3cm,评定为十级伤残,损伤侧肢体较健侧肢体长度短缩的原因为左侧股骨大转子间骨折的近端与远端对位欠佳,存在重叠畸形。故此次评定的十级伤残与医疗事故有关。被告辩称原告因交通事故致九级伤残已经获得了相应赔偿,不应获得重复赔偿,部分与事实不符,本院对不实的部分不予采纳。,,,,

判决如下:

一、,,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肖,,因医疗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49167.19元;

二、驳回肖,,的其他诉讼请求。

 

螺钉松动髋内翻医疗事故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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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东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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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晓东
  • 执业律所:
    辽宁邦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7*********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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