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大吉律师亲办案例
院方贻误病情导致患儿病毒性脑炎终身残疾最终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胡大吉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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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金某某,女,汉族,200555日出生,时年6岁。201188日,以发热1天,抽搐1为主诉,就诊于当地某市级医院,门诊以嗜睡待查收入儿科疗区治疗。入院诊断为抽搐待查、急性扁桃体炎,值班医生给予对症治疗。次日凌晨,金某某病情加重,出现意识淡漠、呼之不应、抽搐、尿失禁等症状。经转诊长春某三甲医院后,诊断为“”。出院后,经司法鉴定为脑器质性疾病所致重度智能损害综合征,构成III级伤残

 

二、律师观点

律师认为,院方的诊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最终造成患儿伤残的严重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具体意见如下:

(一)院方误诊误治、贻误病情,造成患儿严重损害后果。

儿童病毒性脑炎是指病毒直接侵犯脑实质而引起的原发性脑炎。多为急性起病,先有呼吸系统症状,后出现不同程度意识障碍,轻者为淡漠、嗜睡,重者昏迷、惊厥,神经精神症状进行性加重,还可有头痛、头晕、呕吐等颅内高压表现,出现脑实质的损害可导致全身性或局限性的抽搐,病变若波及脑膜,可出现脑膜刺激征。脑脊液检查有白细胞数轻度升高,早期以中性粒细胞为主,后期以淋巴细胞为主,蛋白轻度增高,糖和氯化物正常,分离到病毒可确诊。应当及时给予抗病毒、抗感染及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物等治疗。

根据院方提供《24小时内入出院病历》中记载,患儿金某某无明显诱因突发高热1天,并伴有抽搐、意识障碍、呕吐等明显的神经系统改变,门诊以嗜睡待查收入院,入院诊断为抽搐待查、急性扁桃体炎。以上病历记录表明,当晚儿科疗区值班医生对患儿所患疾病的起病、演进、前驱症状等情况是充分了解和掌握的。在患儿住院近14个小时中,其2次给予甘露醇100毫升加压静点。上述诊疗行为也表明,值班医生对患儿可能存在脑部病变的情况是明知的。但是其对病情的发展,却采取了漠视和放任的极其不负责任的态度。89日凌晨420分,患儿病情加重,出现意识淡漠,呼之不应,继之出现抽搐,双眼凝视,口吐白沫,右上肢抖动,尿失禁,这些病情的急剧变化,依然没有引起值班医生的高度重视。在诊断上,其没有及时行腰椎穿刺术,提检脑脊液检查及病毒免疫学检查,或是请本院专科医生会诊,以尽早明确病因,仅是对患儿进行药敏、尿常规检查,后经家属的再三要求,才为患儿提检了头部CT检查。在治疗上,其仅在临时医嘱中给予利尿、脱水、补液等对症处置,而在长期医嘱中甚至根本没有任何用药。

病历中临床诊断为急性扁桃体炎,此前又给予了镇静、利尿脱水、补钙等对症处置,这些都体现出当时值班医生对患儿金某某的真正病因仍然未能进一步明确,仅在出院诊断中增加了重症脑炎?的诊断。做为当地唯一一家三级甲等医院,疗区值班医生既没有根据患儿病情,及时行腰椎穿刺术,提检脑脊液及病毒感染免疫学检查以明确诊断,也没有及时请本院专科医生为患儿进行会诊,导致患儿在最佳治疗时机,没能及时得到积极的抗病毒、抗感染等有效治疗措施,病情延误导致严重损害后果。

儿童急性病毒性脑炎并不罕见,患儿金某某又属典型发病,鉴别诊断并不困难,能否得到及时的诊断和治疗十分关键,一旦贻误治疗时机,就可能造成患儿脑部不可逆的器质性损伤的严重后果。如果院方在诊疗过程中能够为患者负责,积极履行诊疗义务,尽早会诊,提检脑脊液及病毒感染的免疫学等相关检查以明确病因,及早给予抗病毒及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物治疗等积极的治疗措施,那么患儿在院的近十四个小时,以及迫不得已转院的途中所需要的宝贵治疗时间的延误,就都有可能避免。患儿的病情如果能够及早得到有效控制,最终造成伤残的严重损害后果也不会发生,院方误诊误治,延误病情的责任无法回避。

(二)院方24小时内入出院病历记载内容严重失实。

根据院方提供《24小时内入出院病历》中记载,患儿金某某在门诊时以嗜睡待查收入院治疗。进入儿科疗区后,医生查体记录为居然为神志清、四肢活动自如。在次日凌晨420分,患儿病情加重,突然出现意识淡漠,呼之不应,继之出现抽搐,双眼凝视,口吐白沫,上肢抖动,尿失禁等症状时,查体记录仍然为神志清、四肢活动自如。试问一个重症脑炎的患儿,在仅仅给予地西泮5毫克静推和葡萄糖酸钙10毫升缓慢静点后,何以立刻就神志清醒,活动自如的?让人无法理解,在患儿不能言语的情况下,医生是如何判断一个六岁患儿神志清醒的?值班医生当时究竟有没有认真的进行查体和观察病情变化?病历中又记录,入院时查体心率100/分,凌晨发病时,记录心率仍然为100/分,难道这些都只是巧合吗?这样的病历记录能够真实反应患儿在当时的病情吗?对此患方无法接受,也有充分的理由质疑院方提供病历内容的真实性。

 

三、经验总结

律师认为,院方在患儿金某某在院治疗期间,未能积极履行诊断及救治义务,误诊、误治致使其病情延误,失去最佳治疗时机,并最终导致患儿出现脑器质性疾病所致重度智能损害综合征,构成III级伤残的严重损害后果,院方的诊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应当对由此产生的一切严重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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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胡大吉
  • 执业律所:
    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220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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