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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过程中风险啊
来源:黄长勇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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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1.慎重对待试用买卖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八条至第六百四十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2.债务履行期届满前慎用“以物抵债”

 

“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以债务人或经第三人同意的第三人所有的财产折价归债权人所有,用以清偿债务的行为。参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的相关规定,在认定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和效力时,要根据订立协议时履行期限是否已经届满予以区别对待。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人民法院要着重审查以物抵债协议是否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情形,避免虚假诉讼的发生。经审查,不存在以上情况,且无其他无效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其应当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释明后当事人仍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不影响其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另行提起诉讼。

3.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第五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者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可以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依照合同约定应当先履行的义务,等待对方提供适当担保。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4.及时行使代位权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五百三十六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5.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企业明显不公平时,应及时与对方重新协商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如发生疫情或者采取疫情防控措施,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6.及时行使撤销权,避免超过行使撤销权的期限

1)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或者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至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7.避免“订金”“保证金”与“定金”的概念混淆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如果企业在合同中使用了“订金”、“保证金”等字样并且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表述该款项具有上述作为债权的担保的作用,则不能产生定金的效力。

8.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五百九十条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台风、地震、水灾等自然灾害;战争、动乱等社会异常事件。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9.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10.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应当及时检验标的物,避免超过检验期限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11.及时行使解除权,避免超过解除权行使期限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至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例如:《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第七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第八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也可以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12.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注意封存样品并妥善保存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五条规定,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13.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四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为了保护企业的权利不至于因为时间流逝而丧失,可以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以向对方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等可以证明主张权利的有效方式进行处理。信件中及送达凭证上务必要有催请尽快支付拖欠货款或履行其它义务的内容并保存好送达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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