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兴波律师亲办案例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挂靠公司负连带责任吗?
来源:王兴波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29
浏览量:16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

十四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

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

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

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该条规

定看,挂靠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由实际车辆所有人负责赔

偿,但挂靠单位应与实际车辆所有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

说,如果出了交通事故,事故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车辆实际所有人或挂

靠单位任何一方进行赔偿,实际所有人与挂靠单位之间签订的发生事

故后承担责任的协议对其他人没有法律效力,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来

判决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当然,挂靠单位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以

根据双方的内部协议向实际所有人追偿。


以上内容由王兴波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兴波律师咨询。
王兴波律师专职律师
帮助过852好评数9
  • 咨询解答快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兴波
  • 执业律所:
    贵州一苇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
    15201*********86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