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谦律师亲办案例
在宾馆被人打伤谁的责任?
来源:杨谦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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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106条第l款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消法》第35条第3款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本案中,宾馆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应尽义务,致使洪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损害结果,因此宾馆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对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有关规定,洪波的人身受到伤害,除了采用赔偿的方式外,不可能采取其他方式来弥补洪波所受的损失,因此宾馆应承担赔偿责任。《消法》第4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这一规定所指的医疗费包括医药费及其他合理的费用,如交通费等。因此,宾馆应当赔偿洪波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补贴等费用。(文章来源于网络,如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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