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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你知道多少?
来源:李世英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27
浏览量:384

实践中,很多人对职业病都有误解:要么是把颈椎、腰椎疼等现象轻易归结为职业病;要么就是完全不知道职业病这个概念,从而导致自己合法权益没有被很好地保护。

你一定想知道职业病的法律小知识吧!往下看!

 

一、职业病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的规定,职业病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我国法定职业病主要有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10大类,132种。具体可详见《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二、职业病的申请程序

1、申请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2、提交材料

需要提交用人单位、劳动者本人相关信息,过往病史和职业健康检查等材料。

 

三、职业病患者的待遇

职业病患者的待遇,根据其职业病诊断证明和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按国家现行规定确定。

 

1、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2、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3、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4、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5、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以上是职业病的一些小知识,想知道更多可联系苏州李世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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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世英
  • 执业律所: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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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05*********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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