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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特定性义务有哪些
来源:赵俊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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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经营决策和日常管理,其行为直接关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故法律对他们有更多、更为具体的规则要求,其中特别体现在对他们的禁止性规定方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 挪用公司资金;

2、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3、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个他人或者以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之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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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赵俊峰
  • 执业律所:
    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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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4*********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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