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俊峰律师亲办案例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来源:赵俊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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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业绩效益负有重要的责任,公司法对他们的任职资格有较为严格的限制性条件。根据公司发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愈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愈5年;

3、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愈3年;

4、 担任公司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愈3年;

5、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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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赵俊峰
  • 执业律所:
    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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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4*********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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