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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山东地区为例谈离婚纠纷中新情况新理由的实务认定
来源:杨光辉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27
浏览量:981

【审判实务】以山东地区为例谈离婚纠纷中“新情况、新理由”的实务认定


【总结】

1、阻碍起诉离婚的法定事由消失【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2、有证据证明对方同意离婚;

3、新出现的法定离婚情节。

【参考案例】

前言:作者以“新情况、新理由”、“案件类型:民事”、“案由:离婚纠纷”、“文书性质:判决”、“地域:山东省”为检索关键词,共检索到案例43篇,其中符合条件6篇,符合条件的案例如下:

【案  一】2016)鲁16民终2128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201512月上诉人孙某中止妊娠,20164月被上诉人张某提起离婚诉讼,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故张某当庭申请撤诉。20167月张某再次提起离婚,此时孙某中止妊娠时间已超六个月,因此,张某提起离婚符合法律规定,而一审法院依法受理并予以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并无不当。

【案  二】2016)鲁17民终232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本案中,被上诉人曾于2015618日以上诉人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夫妻感情不和为由提起离婚诉讼,2015715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保证书一份,承诺不再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被上诉人撤回起诉。2015811日,上诉人违反承诺约定与他人在宾馆居住,被上诉人报警,经派出所调解双方同意如感情无法继续,自行到法院离婚,本案应属于六个月内又出现新的情况,原审法院受理该案并无不当。 

【案  三】2016)鲁03民终300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关于本案的受理问题。在被上诉人毕某乙撤回上次离婚起诉后,因双方发生了较激烈的冲突,并经公安机关出警处理,被上诉人毕某乙在撤诉后六个月内提起本次离婚诉讼,原审法院受理、审理,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毕某甲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案  2015)北少民初字第1072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关于离婚问题的认定: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于2015719日曾诉至法院请求离婚,由于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于2015819日撤诉。现原告又以新情况、新理由为由,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向法庭提交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视频光盘,且被告在本案审理中,对光盘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案  2015)青少民终字第255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关于被上诉人未经过六个月的期限再次起诉离婚,原审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本案中,首先,被上诉人主张其第一次起诉离婚撤诉后,上诉人违反承诺对其又采取暴力行为,构成了新的情况;其次,上诉人在原审中应诉答辩,并未对六个月的期限问题提出抗辩,因此,上诉人以此为理由上诉,本院不予支持。

【案  2013)历民初字第1760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标准,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的可能能方面综合分析。原告马某甲起诉离婚时虽距离上次不准离婚的判决生效尚不足六个月,但其以被告贺某某同意离婚为由起诉,被告贺某某亦表示同意离婚,应视为出现新情况、新理由,本院对其起诉予以受理。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四条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 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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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光辉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714*********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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