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参考】买卖合同纠纷之价款约定不明确时如何确定?
【检索报告】
检材来源:无讼案例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买卖合同纠纷”、“地域: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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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结:①鉴定,依据鉴定意见确定价格;②同一时期,买方使用他人同样材料的价格。
案例摘录:
案例一
审理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4)青民二商终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2014-12-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本案中,天马公司采购泰鼎公司的石材在双方未明确约定单价,双方又未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应按照2011年7月21日双方订立合同时的履行地市场价格确定,即按照青岛公信永和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评估结论确定,即鲁灰110元/平方米、白麻110元/平方米、锈石130元/平方米,上述价格中已包含运输、装卸的费用,清口的价格为5元/米,倒角的价格为5元/米。
案例二
审理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3)济商终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2014-05-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一条、六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了在合同成立后,对于价格条款缺失的合同,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故价格条款的缺失并不是判断合同成立与否的标准,中天泰富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梯西埃姆公司与中天泰富公司无法就价格达成一致意见时,原审法院根据鉴定意见确定装载机价格并无不当,中天泰富公司就此上诉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三
审理法院: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4)临商终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2014-04-28
关于胶的价款问题,因双方没有书面约定,且各执一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关于“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的规定,原审依照同一时期周学朋使用石运台所供胶的价款作为计算本案胶的价款依据并无不当,周学朋关于一审认定胶的价格为每吨1670元于法无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