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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来源:杨光辉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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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参考】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12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2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130

法释〔20155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第三百零四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执行法院管辖【本条解释既包含了级别管辖,也包含了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专属管辖属于地域管辖,需和级别管辖的规则结合才能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根据本条解释规定,执行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管辖。由于执行法院是确定的,因此管辖法院也确定的,无须与其他管辖规则配合来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曾有一些中级人民法院以执行异议之诉争议标的金额达不到中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的标准为由,将案件指定到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导致执行异议之诉管辖法院和执行法院相分离。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委托执行时专属管辖法院的确定:在委托执行的情况下,执行异议之诉由采取执行措施的受托人民法院管辖。案外人或者当事人向委托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受托人民法院起诉。受托人民法院收到案外人或者当事人的起诉材料后,不能再转委托法院处理。在指定执行的情况下,执行异议之诉也应由受指定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沈德咏主编 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编著P816】

第三百零五条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实践中,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容易混淆。因此,有必要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条件作出明确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最直接的功能在于排除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具有形成之诉的性质。同时,案外人所主张的实体法律关系是异议权的先决问题,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须对此问题先行解决,否则难以作出是否排除执行的判决。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同时具有确认案外人所主张的实体权益的功能,兼具确认之诉的性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特殊的性质决定了其特殊的起诉条件。为明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同时具有确认之诉的功能,有必要对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之诉中提起的诉讼请求予以明确,以便于区分与原判决、裁定有关的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以及与不直接产生阻止执行效果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等相区别。——《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沈德咏主编 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编著P817(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两类执行异议:一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二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有权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利害关系人如果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案外人如果不服,可不能申请复议,但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在审判实践中要注意区分案外人(利害关系人)是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还是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沈德咏主编 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编著P818】【前置程序】【对执行行为裁定不服的申请复议,对执行标的裁定不服的申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案外人在明确提出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时,还可以就其对执行标的所享有的权利提起确权之诉,但不能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单独就执行标的提起确权之诉。在后一种情况下,案外人所提起之诉讼属于另诉的范畴,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不应由执行法院管辖,而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沈德咏主编 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编著P819】【执行标的与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标的可能并不相同。如果执行标的与执行依据所确认的标的相同,如原判决判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交付特定物,此时执行标的错误实质上不是执行行为本身存在错误而是执行依据存在错误,仅仅排除执行行为并不足以保护案外人对该标的所享有的实体权益。这种情况需要对错误的执行依据进行纠正。因此,案外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如果与原判决、裁定有关,就应当提起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请求撤销原判决、裁定。只有案外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时,如原判决判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被执行人无法用现金偿还,执行法院误以为本属于案外人的车辆系被执行人所有,对该车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案外人就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沈德咏主编 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编著P819】【注意区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发生在执行过程中,以案外人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为前提,如果案外人没有对执行标的提起书面异议、书面异议未被驳回或者执行程序已经终结,案外人就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而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则没有此限制。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所针对的是对特定执行标的的执行行为,案外人对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并无异议,只要对执行行为所指向的执行标的有异议,目的是排除对特定执行标的的执行行为。而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所针对的是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目的是推翻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当然,推翻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后,由于执行依据被撤销,相应的执行行为也应停止、撤销或者变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沈德咏主编 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编著P820】【案外人在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后,一审判决作出前,又向执行法院就相同执行标的提起确权之诉的,应当合并审理。案外人在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且同时对执行标的提起确权之诉后,又就相同执行标的向其他法院提起确权之诉的,受理确权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执行法院一并审理,执行异议之诉已经作出裁判的,则应当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沈德咏主编 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编著P821】【对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沈德咏主编 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编著P822】(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六条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前置程序】(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案外人在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可一并对执行标的提起确权之诉。而申请执行人虽然可以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享有权利为由请求继续执行,但不能代被执行人之位提出对执行标的进行确权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沈德咏主编 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编著P824】【被执行人无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沈德咏主编 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编著P824

第三百零七条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无法通知被执行人时,其诉讼地位的确定?如果案外人在提出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的同时,还提出了对执行标的进行确权的诉讼请求,就应当将被执行人列为被告,以保护其诉讼权利。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执行法院必然要对执行标的的权属作出裁判,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权属纠纷受到生效裁判拘束,被执行人不能再另行提起确权诉讼,应当将其列为被告,以保护其诉讼权利。被告知道执行异议之诉后,可以参加诉讼,即使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已经生效,被执行人作为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获得救济。如果案外人并未提出对执行标的确权的诉讼请求,则应当将被执行人列为第三人。因为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并不对执行标的的权属作出判决,即使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判决书的事实认定和说理部分对执行标的的权属作了分析认定,该分析认定也只具有证明效力,而不具有既判力。被执行人仍可就执行标的权属纠纷另行起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沈德咏主编 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编著P827-828】【申请人为数人时其诉讼地位为必要共同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沈德咏主编 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编著P828

第三百零八条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人民法院驳回后,被执行人可以就执行标的确权另行起诉。因为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排他性权利,无权在提起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的同时,提起对执行标的确权诉讼。人民法院不能再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中对执行标的的权属作出判决。被执行人就执行标的权属另行起诉的,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沈德咏主编 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编著P830 

第三百零九条  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诉 【本条是关于被执行人无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沈德咏主编 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编著P830】【案外人对驳回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是否有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对该执行标的产生争议的,应当另行起诉。因此,申请执行人未对中止执行裁定提起异议之诉,而被执行人主张案外人异议成立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被执行人可以对其与案外人就执行标的存在的整理另行起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沈德咏主编 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编著P832】

第三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1、由审判部门审理而非执行部门;2、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不能实行一审终审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沈德咏主编 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编著P834】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沈德咏主编 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编著P834

第三百一十一条  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三百一十二条  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在做出判决前,人民法院首先要判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实体权益。案外人对该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益的,则需要进一步判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享有的实体权益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对于后一问题,可以按以下三个步骤进行审查:第一步,要判断被执行人是否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益,如果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实体权益,则应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第二步,如果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也享有实体权益,则要判断案外人对该执行标的享有的实体权益对于申请执行人依据执行依据所享有的债权是否具有与优先效力。如果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享有的权利在效力上并不优先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则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一般而言,所有权、共有权、他物权、优先权等权利的效力优先于普通债权。第三步,如果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享有的权利在效力上优先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则要判断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的行为(即申请人民法院对特定执行标的强制执行的行为)是否会妨害案外人对该执行标的所享有的权利。如果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并不妨害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的实体权益,则应判决驳回。例如,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抵押权,人民法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准备将该执行标的物拍卖,以所得价款清偿申请执行人。在这种情况下,案外人只能请求就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或者在担保债权的范围内进行提存,如果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对该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就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再如,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租赁权优先于普通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的权利,但租赁权的行使并不受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的影响,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为只要不影响租赁人对租赁物的使用,租赁人就无权请求排除对该租赁物的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沈德咏主编 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编著P838-839在审判实践中,即使从权利外观看,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但申请执行人证明存在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第一,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逃避执行。即案外人之所以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益,是因为被执行人逃避执行将其财产转移给案外人。这种故意妨害和阻止民事裁判执行的行为不仅不能支持,反而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案外人和被执行人进行处罚。第二,案外人根据同一执行依据也承担给付该标的的义务。例如,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是共同债务人,或者连带责任人。出于诉讼经济和执行效率的考虑,这种情况下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如果人民法院判决停止对该执行标的的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有权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外人的财产,其效果仍然是继续对该执行标的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沈德咏主编 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编著P840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准许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第三百一十四条  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不得对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对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对该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恢复执行

第三百一十五条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处理。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 【根据本条解释第一款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对此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只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被受理后,人民法院即应停止对执行标的的处分,既不需审查案外人的诉讼请求是否确有理由,也无需案外人申请停止执行并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二是人民法院仅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本条解释并不禁止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非处分性执行措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沈德咏主编 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编著P846

第三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该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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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光辉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714*********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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