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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派员参与法院刑事案件评议之我见(二)
来源:吉广玉律师
发布时间:2008-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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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院派员参与法院刑事案件评议之我见(二) 发布办公室: 吉广玉律师工作室 [原创] | 发布时间: 2007-11-7 0:48:27   前不久,笔者在网上发表了"检察院派员参与法院刑事案件评议之我见(一)"一文,不少网友都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和意见.为了进一步弄清这种作法的法律依据,笔者走访了部分检、法干警和法官,他们都说有这这个作法和说法,但均提供不出具体的法律法规规定。  笔者于是在网上查阅,发现温岭市人民检察院陈挺发表了一篇名为《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初探》,说到了这种作法的来源,不访摘录如下:  “一、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法律依据。我国《宪法》第129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第3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   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5条规定: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列席审判委员会。在1979年《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中,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制度受到了一定的质疑。为避免检察监督过分影响法院的独立审判,同时确保检察监督的存在,该法第11条第3款的规定将“有权”列席修改成了“可以”列席。①其后,历经1983年和1986年两次修改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均对此予以了完全承继。1993年9月11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重申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检察长委托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可以列席。”   从 该文中我们可以看出四点问题:一、从来源看,这些均来自检、法两部门内部;二、从形式看,均系“通知”、“纪要”等;三、从性质看,既不是立法,也不是司法解释;四、从时间上看,均在新《刑诉法》实施之后,在新《刑诉法》实施之后,就再也没有新的关于检察院派员参与法院刑事案件评议的任何有效的、法定的法律法规。这说明什么?说明这种作法是违背新的《刑诉法》的。  说他违背新的《刑诉法》,就是说这种形式与前几年“严打”中公检法“联合办案”有什么区别?湖北佘祥林杀妻错案的教训是什么?就是公检法三家只有"配合"而失去了"监督"和"制约",凡是公安局送上去的案子,检、法一路绿灯才造成的。  我国法制建设了这么多年,又逐渐与国际法律接轨,公、检、法三家各司其职,就像三道关,层层把关,又相互监督、制约,才能防止错案的发生。像这种与法无据,又明显与《刑事诉诉法》相悖的作法,该是彻底取消的时候了。         ( 作者: 吉广玉律师 | 来源: 吉广玉律师工作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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