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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地等单位出事受到损害存在劳务关系的归责原则
来源:杜凯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23
浏览量:1781

   在工地等单位出事受到损害存在劳务关系的归责原则

    ---杜凯律师

【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的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提供劳务的一方在工作过程中虽然也要接受用人单位指挥、监督,但并不受用人单位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约束,双方的地位处在同一个平台上

【劳务关系的归责原则】

劳务关系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在损害的发生上有过错的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均无过错,故适用公平原则,即由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对受损害方的经济损失作适当补偿。

特别提醒,在个人与单位形成的劳务关系中,可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公平责任原则。这里特别要提醒,劳务关系法律规定都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工地方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让工地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必须要看具体情况。司法实践中,有裁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例,这样就扩大了用工方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5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个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个人应当承担帮工责任。被帮个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帮工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个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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