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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见证与公证机关的公证的区别 广西律师方学业
来源:方学业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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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见证与公证机关的公证的区别

 

     律师见证,是指律师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律师的名义对具体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例如,律师对合同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予以见证,对公民的委托授权书予以见证等。律师见证的一般做法是:
   (1)律师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有关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
  (2)审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法律资格;
   (3)制作律师见证文书,在见证文书上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
   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律师见证业务,在实践中的律师见证已日渐增多。特别在涉外经济活动中,律师见证已成为一项新兴的业务活动。律师见证与公证机构公证都是对具体事项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的证明活动,但律师见证与国家公证机构公证的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见证是以律师的名义进行的,而公证是由国家公证机构代表国家进行的。
   (2)法律效力不同。律师见证在法律上仅作一般的证据证明,而公证则具有法定的证据效力;有些公证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如:〈〈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过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有些公证证明成为某些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

必须公证的事项

根据有关的规定,下列事项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条例的规定须办理公证:

    1、使用权的转让、出让、抵押;

    2、公开招标;

    3、房屋等不动产的买卖、抵押、赠与、继承;

    4、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5、以不动产、机器设备为抵押物的抵押贷款合同;

    6、个人存款的继承;

    7、股票的继承、赠与以及与股票权益有关的委托,票据拒绝证书;

    8、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创立大会及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9、企业的承包、租赁、拍卖、兼并;

    10、版权、商标权、专利权的转让及使用许可;

    11、涉外收养和认领亲子;

    12、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奖券、彩票的发行及开奖;

    13、重大工程项目承包、基建、设计合同;

    1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公证的事项。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有些法律行为必须经过公证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撤消、变更公证遗嘱,必须办理公证;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构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接受、处理财产,须提交经过公证的对该项财产有合法权利的有关证明。处理婚姻事务,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另外,还有一些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和文书须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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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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