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秋天,小周和小梅两人正式从工作伙伴发展成恋人关系。两年后感情持续升温,开始筹备婚事。期间,女方多次委婉地表示,希望双方婚后能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为了表达自己结婚的诚意,维系感情及以后的婚姻生活,男方答应了买房的要求。
2019年2月,两人作为共同买受人购买了位于宝山区区的一套住宅,签订合同当天,小周即支付购房首付款34万元,余款以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小梅作为房屋共有人在银行贷款合同上签字。房子最终登记在两人名下,为共同共有。
然而不到半年时间,双方感情出现裂痕,经常闹得不欢而散,最后双方决定还是分道扬镳。
为了把房子要回来,小周认为当初之所以买这套房就是为了和小梅结婚,虽然房子登记在两个人名下,但首付款和后期绝大部分按揭款都是自己付的,现在两个人分手了,结婚的愿望也落空了,房子应归小周所有。
小梅认为,“房子并不是为了结婚买的,是我们两个人的共同投资行为。而且如果不是我找堂哥帮忙,买房过程不可能这么顺利。再说了,房子的按揭款我也还过4个月,一共一万多元,所以房子我也要分一半。所有权我可以不要,但必须把一半的份额折价补偿给我。”
因双方无法协商,小周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子归其所有。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基于何种目的购置了案涉房屋。
如果真如小梅所说,是属于共同投资行为,那么投资讲究回报,在本案中,小梅仅归还了四个月的按揭贷款,其余的首付款和按揭贷款均由小周负责偿还,由此可以反映出小周的投入远远大于小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将房屋登记在二人名下,并约定为共同共有,甚至在分割房屋时双方各享有一半的份额,这种做法明显与常理及投资的惯常做法不符。
反之,双方原本是恋爱关系,且二人都到了适婚年龄,小周考虑到二人婚后的生活购置了案涉房屋,为了表达结婚的诚意,购置的房屋登记在二人名下。因此,小周主张为与小梅结婚才购置案涉房屋,且将所有权登记为二人共同共有是为了达到交付彩礼的目的的说法更为合理。
现在两人结束了恋爱关系,且实际没有登记结婚,共有房屋的基础丧失,女方应当返还小周交付的彩礼。从双方出资情况看,男方的贡献大于女方,女方也不主张房屋的所有权,所以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因为女方支付了4个月的房贷,结合房子增值部分,最后由小周支付给小梅4个月的房贷加上对应的增值部分,一共4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