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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类侵权官司被告举证
来源:杨健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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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类侵权官司被告举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由被告方承担举证责任: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纠纷,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被告方)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被告方)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被告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被告方)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被告方)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被告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被告方)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被告方)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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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健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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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健
  • 执业律所:
    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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