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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颁布后,买卖合同发生了哪些变化?
来源:贾馥兵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22
浏览量:2047

    《民法典》一出,神州大地都为之欢腾,不仅法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密切关注,也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关注。我想,这代表我国全民的法律意识正在提高,并且不会止步。那么民法典到底给我们带来了哪些变化,今天想就买卖合同的一些变化,跟大家讨论一下。

    一、变化之一是当出卖人无权处分时,买受人的救济途径。

    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那么当所有权不能转移时,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并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违约责任。

    无权处分用白话说呢,就是你没经过我的同意把我的车卖了,但买车的人过不了户。怎么办,让你承担违约责任。

    二、变化之二,是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

    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个时间点是:标的物交付。当然合同主体还可以自行约定,比如约定货物出厂之后的风险就归买受人承担,也是可以的。

    三、检验期的细化

第六百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

第六百二十三条: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六百二十四条: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以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为准。

四、孳息的归属

第六百三十条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比如买了一批母鸡,那么交付之前母鸡下的蛋归出卖人所有,交付后下的蛋归买受人所有。当然,当事人也可以自行约定,说付款后所有下的蛋都是买受人所有,也是可以的。

五、试用买卖的一些规定

第六百三十八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第六百三十九条: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

第六百四十条: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试用买卖在现今社会越来越流行,这种现象也越来越多,民法典对试用买卖做出了一些改动,毁损灭失风险也做了新的规定。

当然,法律永远是有滞后性的,不要渴望一部法律会规定生活中的所有法律现象。当然,《民法典》还是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的。这里简单列举了几个关于买卖合同的一些变化,希望能让读者有个粗浅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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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贾馥兵
  • 执业律所:
    山东良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2*********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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