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方式及计算标准——增值税及附加
核定征收:纳税人销售2016年5月1日前取得的房屋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老项目,征收率为5%。
查账征收:2016年5月1日后
① 《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2018.5.1):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原适用11%税率的调整为10%。
③《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4.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原适用10%税率的调整为9%。
增值税附加税(税上税)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7%+3%+2%/1.5%),以当地税务部门实际缴纳标准为主,即5%*(7%+3%+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