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龙律师亲办案例
银行业以物抵债相关问题研究9——抵债资产税费管理(法律法规)
来源:王龙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21
浏览量:2799

抵债资产税费管理法律法规


1、税收法定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

第4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2、具体税收法律法规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第15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

第38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2)《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

第4条: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银行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

第14条:银行应合理确定抵债金额。①协议抵债的,原则上应在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值的基础上,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确定抵债金额……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应在确定抵债金额时予以扣除。②采用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追偿债权的……确需收取抵债资产时,应比照协议抵债金额的确定原则,要求法院、仲裁机构以最后一次的拍卖保留价为基础,公平合理地确定抵债金额。

(3)实务操作

《税收征收管理法》虽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才具有缴纳税款的义务,但在抵债资产过户税费中,作为接收方的银行并不是出让方/抵债人的纳税义务人,但上述两个国务院部委的规定,皆未明确规定抵债资产过户税费缴纳的主体,又各地税务部门对“相关”的理解也有争议,且法院一般不对抵债资产过户税费进行明确并予以扣除,且新会计准则将所有过户税费(包括受让方/银行垫缴的应由出让方/抵债人缴纳的税费)计入抵债资产成本科目,所以,受让方/银行承担了抵债资产过户的所有税费。


以上内容由王龙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龙律师咨询。
王龙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10好评数0
武汉市武昌区三角路福星惠誉水岸国际K6-1-1411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龙
  • 执业律所:
    湖北和开胜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36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武汉市武昌区三角路福星惠誉水岸国际K6-1-1411